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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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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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應附陸委會委託團體處理之證明 ◎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經徵收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應課徵遺產稅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及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扣繳(或股利)憑單申報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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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應附陸委會委託團體處理之證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如債務人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經徵收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應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並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財產,應於其死亡時,依同法第一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又如有其中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前死亡時,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然依民法第一一四七條及一一四八條之「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規定,已屬其繼承人財產,故屬於死亡繼承人之應繼分部分,仍應列入其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及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扣繳(或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之時限,應以e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u起算,至其十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營利事業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經濟不景氣,營利事業倒閉時有所聞,屆此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常有房東焦急詢問該怎麼辦?該局表示,如承租人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而扣繳稅款已繳庫可由出租人代行補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以玆補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而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兩者在課稅上有所不同,前者不得免稅,僅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而後者有十八萬元定額免稅及超過十八萬元部分有三十﹪之必要費用可以減除。扣繳義務人應注意分辨,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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