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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5/14

內  容  索  引:

◎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函示,公司章程記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其公司債換發新股登記之疑義,嗣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依其換發新股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經濟部函示重點如下:

精  采  內  容:

◎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函示,公司章程記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其公司債換發新股登記之疑義,嗣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依其換發新股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經濟部函示重點如下:

一、公司法修正刪除第一百三十條第六款規定,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非為公司章程相對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自可無庸記載,惟公司如將其記載於章程內,法無明文禁止記載,自無不可。

二、章程記載保留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者,則以保留之數額供可轉換公司債換發新股使用;於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份後,章程可配合修正降低保留之額度,或於可轉換公司債全數轉換或到期還本後再配合修正章程,刪除公司債保留額度。

三、又章程保留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該額度尚不能流用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以外之發行新股,倘為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以外之發行新股,應視資本總額減實收資本額,再減除公司債可轉換保留之數額後之餘額,是否足以支應發行新股數額,不足則應修正章程增加資本。

四、如公司以章程所保留之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額已全數被轉換,則申請可轉換公司債換發新股變更登記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將於核准函中加註「公司章程記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額,應提下次股東會修正刪除」字樣,以資周延。
(資料來源:20030514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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