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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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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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核准於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之「證券相關商品」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該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本會十一日准予備查 ◎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准設立之信用卡公司,因經營信用卡業務產生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得依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 ◎摘要: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可適用零稅率。 ◎摘要: 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公司向國外進口貨物或外銷商品,因入帳與實際結匯時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匯差,究竟應列為兌換盈虧或調整進、銷貨金額?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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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核准於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之「證券相關商品」 一、依期貨交易法規定經本會核准於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之「證券相關商品」。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該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本會十一日准予備查 本案係櫃買中心參酌本會核定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修正(第十一款增訂:參與合併公司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參與合併之上市公司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公開資訊)條文,修正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三項,增訂參與合併公司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參與上櫃公司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並召開記者說明會。 ◎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日期文號: 財政部 91.06.0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四號 主旨: 一、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准依本部七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三○三一六號函,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二、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法律依據: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關係法令: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財政部 91.06.07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四七三主旨: 一、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至營業人欠繳營業稅之滯納金、利息或罰鍰,仍應於營業人提出申請或書面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抵繳。二、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四六二三號函說明四有關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稽徵機關尚不得逕以該營業人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其滯欠之營業稅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准設立之信用卡公司,因經營信用卡業務產生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得依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 日期文號: 財政部 91.06.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二四一號 主旨: 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核准設立之信用卡公司,因經營信用卡業務產生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如符合「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前為「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依金融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 ◎摘要: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可適用零稅率。 日期文號: 財政部 91.06.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四五一號 主旨: 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免稅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以下簡稱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五五六五四九號函辦理。 ◎摘要: 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日期文號: 財政部 91.06.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一二號 主旨: 一、公司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申請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或因收購、分割申請適用免徵契稅之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送該管稅捐稽徵處審核:(一)含併購後營業項目之併購計畫書。(二)併購契約書影本。(公司分割因無訂定契約之行為,得免檢附)(三)同意併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併購核准函影本。(公司併購案件,如未涉及法令規定應登記或變更事項,因無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准,得免檢附)(六)收購案件應另加附收購公司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證明文件。(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二、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 關係法令: 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一、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
◎公司向國外進口貨物或外銷商品,因入帳與實際結匯時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匯差,究竟應列為兌換盈虧或調整進、銷貨金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公司向國外進口貨物或外銷商品,因入帳與實際結匯時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匯差,究竟應列為兌換盈虧或調整進、銷貨金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後,應儘速持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請領「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以買賣醫療儀器、試劑、化驗儀器等為業之營利事業,為爭取業績吸收客戶訂購醫療試劑,而購買醫療檢驗儀器放置在購買醫療試劑客戶之醫療處使用,並由營利事業自負機器設備維修,若能提示合約書及使用醫療儀器客戶出具使用說明書等資料,證明確係供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而非出租,相關醫療檢驗儀器折舊費用得列報在營業成本中。
◎有關 貴會函詢「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一)股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之技術等抵繳股款者,則公司股票之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資產之公平價值,或股票之公平價值,以其較為明確客觀者為基礎,面額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若股東係以營業讓與之方式作價投資者,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處理。
一、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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