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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5/14

內  容  索  引:

◎本會十三日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

◎部分民眾領取鉅額土地徵收補償費後,將該筆款項轉為親屬存款或為他人購置財產、償還債務涉及贈與,卻未於該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並處罰。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精  采  內  容:

◎本會十三日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

  我國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信用交易,至今已逾三年。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金融市場自由化需求,並參酌各主要證券市場國家信用交易制度,在考量目前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實務情況下,爰放寬證券櫃檯買賣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所需。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將證券櫃檯買賣股票發行公司之設立標準由五個會計年度調整為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臻明確(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放寬證券櫃檯買賣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中有關獲利能力之規定(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
(資料來源:20020514 證期會)

◎部分民眾領取鉅額土地徵收補償費後,將該筆款項轉為親屬存款或為他人購置財產、償還債務涉及贈與,卻未於該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領取鉅額土地徵收補償費後,將該筆款項轉為親屬存款或為他人購置財產、償還債務涉及贈與,卻未於該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而遭補稅並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為貫徹愛心辦稅之精神,該局最近查獲數宗領取大額土地徵收補償費後轉存子女帳戶或代償債務之案件,均先發函輔導受領人補辦贈與稅申報,惟部分人士仍未予理會,而遭核定補稅並按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據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人,如有前述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而涉及贈與情事時,務請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以免補稅並受罰。
(資料來源:20020514 賦稅署)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自五月一日開始申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何申報的問題,北區國稅局特說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須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所得稅。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此外,若納稅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須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受扶養親屬年滿二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身心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之證明;申報扣除額部分,須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前述之文件係指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不過這些證書須先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提醒納稅人注意,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免稅額者,應將其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編號之後十位數,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居民身分證者,則第一位填9,第二位至第七位填受扶養者之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位至第十位空白。該局籲請納稅人儘早申報,以免趕搭報稅末班車,飽受人多擁擠之苦。
(資料來源:2002051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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