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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作業之管理,保障股東權益 金管會為加強股務作業,避免股務不中立,並符合股務作業專業分工之國際潮流,金管會已採取下列措施,並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宣導:
一、新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事務強制委外辦理:
於101年12月27日核定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相關規範,規定自102年1月2日起掛牌上市(櫃)及登錄興櫃之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二、提高股務事務由委辦變更為自辦之申辦條件:
於101年11月20日備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修正「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明定股務事務由委辦變更為自辦,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且未有下列情形,並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合格屆滿6個月後,始得自辦股務事務:
(一)最近3年度經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辦理資訊揭露評鑑,評鑑結果未達A+級以上者。
(二)最近3年度公司或其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因違反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規而受主管機關予以糾正以上處分者,或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工商管理法律,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違反誠信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三)最近3年度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上市(櫃)、興櫃之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或停止其買賣者。 (資料來源:20130213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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