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銷費用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76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建設公司遞延行銷費用之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75)基秘字第018號函釋規定,專案銷售係指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
二、來函所述甲公司為客戶支付購屋貸款之利息、信保費及手續費,其性質與廣告費性質有別,自無法適用本會(84)基秘字第025號函之解釋,該支出應以其他適當科目認列為推銷費用。惟基於配合原則,前述支出經判斷若屬建設公司專案銷售之推銷費用,且該建案之客戶因該專案銷售而與甲公司簽訂購屋合約,銷售效益確已發生,但由於該建案銷售房地之收入因行業特性無法立即符合收入認列條件,而須以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認列者,甲公司應配合該已銷售房地收入之認列時點,認列為費用。
三、甲公司支付予代銷公司銷售人員之獎金,若為可歸屬於促銷建案之直接成本,且其金額係按前述遞延之銷售收入依既定公式計算,基於配合原則,應將獎金成本予以遞延,配合收入認列期間,認列為費用。該獎金若與前述遞延之銷售收入無直接關聯,例如依客戶貸款成數計算之獎金或臨時增加之獎金,則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四、前述專案銷售而遞延之費用,不得高於個別建案之已收房地款金額,且必須於確定銷售效益將持續存在,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之情況下,始得遞延,故客戶違約時,未攤銷之金額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71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