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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4/13

內  容  索  引:

◎「第五號公報第13段適用疑義」

精  采  內  容:

◎「第五號公報第13段適用疑義」

發文日期:96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82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第五號公報第13段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第三項之規定,投資公司若屬已達控制能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其損失者外,應由該投資公司全額吸收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來函所述甲公司若無法提出B君或乙公司其他股東有義務並能夠提出額外資金承擔乙公司之損失,則甲公司應認列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東原有權益之損失金額。若乙公司日後獲利,則該利益應先歸屬至甲公司,直至原多承擔之損失完全回復,始再依約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18段之規定,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者,得不適用權益法,但破產或重整裁定前,當年度已發生之損益仍應依權益法認列。來函所述乙公司若已進入破產程序,甲公司得不適用權益法,惟乙公司轉投資丙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損失若屬破產裁定前已發生之損失,甲公司於認列乙公司投資損益時,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41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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