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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5/13

內  容  索  引:

◎存貨市價之決定疑義。

◎出版社收益認列疑義。

◎長期投資三年內再買回疑義。

精  采  內  容:

◎存貨市價之決定疑義。

Q:公司存貨如屬生命週期短且價格下降快速者,若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其市價決定之適當性為何?

A: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20段之規定,市價之決定應以會計期間結束日為準。來函所述之存貨應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價為評估成本與市價孰低之依據,期使財務報表能公允表達資產負債表日之經濟實質狀況。此外,因存貨之特性可能造成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表提出日間之市價產生重大變化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20段之規定於財務報表中加以揭露。其具有財務影響者,並應揭露其估計之影響數或無法估計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60513 會計人電子報)

◎出版社收益認列疑義。

Q:甲出版社之主要經營業務為批發高中參考書、試卷及教科書,其允許買方(即書商)在一相當期限內退書,並每期盤點確認各書商實際售出數量以結算貨款。甲出版社與各書商間所簽訂之銷貨契約均約定(1)於各書商結清貨款前,商品所有權仍屬甲出版社,及(2)於各書商實際銷售商品冊數結款時,為銷售完成時點。試問甲出版社應於何時認列銷貨收入?

A:甲出版社與各書商間之交易,性質上為寄銷。因甲出版社委託書商寄售書籍,於書商結清貨款前,其所有權仍屬出版社所有,且風險與報酬亦尚未移轉,故甲出版社應至書商出售時方可認列銷貨收入。
(資料來源:20060513 會計人電子報)

◎長期投資三年內再買回疑義。

Q:甲公司將所持有採權益法之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全數出售予乙公司,且於三年內取得乙公司99.64%之股權時,將前述出售利益轉列為遞延處分利益。而甲公司帳上之遞延處分利益於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應作何種之會計處理?

A:甲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17號函釋之規定,將遞延之處分利益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之減項,並將該遞延之處分利益依乙公司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異所選擇之一定年限逐期轉為已實現。另投資公司對其長期投資若採權益法處理,由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時,投資公司已依持股比例認列損失,故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時,投資公司僅須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7段規定,註記股數減少,不作任何分錄。
(資料來源:20060513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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