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6/13

內  容  索  引:

◎公告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Q:請問有關長、短期股權投資之具體劃分標準為何?

◎Q:(1)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借記保留盈餘沖轉庫藏股票成本高於原發行價格部分,是否係屬公司對股東之盈餘分配? (2)被收回股票之股東對於收回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之會計處理為何?

◎Q:造船業之造船工程合約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開工,其可能產生之損益是否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處理?

◎Q:A公司持股80%之子公司-B公司,於94年3月1日吸收合併另一C公司。兩公司約定以換股方式合併,由B公司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交換C公司流通在外之股份500,000股。在此合併後,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由80%下降為75%。試問,A公司是否需對前述變動認列損益?

◎Q:甲建設公司之主要業務係委託營造商興建不動產出租出售,其興建之某一商場,係將房地劃分為若干單位持分出售,並於預售房地產合約書中約定特殊條款如下: 買方所購買之商場房地持分再由建設公司租回,租期20年,第1年至第8年支付固定租金與變動租金,變動租金依商場經營之稅前淨利按約定百分比計算之。而自第9年起至租期屆滿為止,不再支付固定租金而僅支付變動租金;但買方亦可於第6年及第8年選擇賣回該商場房地持分予甲建設公司,或於第8年選擇以資產作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且買方非經賣方同意,不得將產權轉讓與第三人,故買方(出租人)第9年之情況可能:(1)賣回予甲建設公司;(2)繼續租予甲建設公司;(3)與其他之買方另組一公司。若選擇(1)或(2),是否可以售後租回處理會計問題?

◎Q:兼營營建業之製造業公司提供資金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銷售,並採「合建分屋」方式進行,合建完成後,該公司按約定比例分配換入之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物時,得否認列交換損益?

精  采  內  容:

◎公告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40013765號

第四條
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分就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各選定至少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第一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三,第三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五為受查公司,上櫃公司每五年至少須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一、按左列標準選案:

[(一)至(十)略]

二、符合左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

[(一)至(十)略]

(十一)當期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未實現損失金額達一億元且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十二)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條新增)
(資料來源:20050613 櫃買中心)

◎Q:請問有關長、短期股權投資之具體劃分標準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之規定,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1.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2.有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之意圖者。

3.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者。

有關上述第2點,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雖未達20%,但與其關係人合併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達20%以上者,該投資宜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但有充分與適切之證據顯示該股權投資不作為長期投資者,不在此限。若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持股原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因處分而減少持股比率,則其剩餘股份仍宜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但如意圖於未來短期間處分,則應轉列為短期投資。

有關上述第3點,所謂「積極意圖」宜以充分與適切之證據(如公司董事會決議、與其他關係人合併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達重大影響力、投資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或期後事項等)佐證之。
(資料來源:20050613 會計人電子報)

◎Q:(1)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借記保留盈餘沖轉庫藏股票成本高於原發行價格部分,是否係屬公司對股東之盈餘分配? (2)被收回股票之股東對於收回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之會計處理為何?

A:(1)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公司收回庫藏股票之價格(公平市價)超過原發行價格部分,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惟該項保留盈餘之減少是否即屬公司法上盈餘分配之範圍,事涉公司法解釋。

(2)被收回股票之股東應將收回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列為處分投資損益。
(資料來源:20050613 會計人電子報)

◎Q:造船業之造船工程合約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開工,其可能產生之損益是否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處理?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1)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2)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得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二、公司與業主所訂造船工程合約,如符合前述條件,應估計損失予以入帳;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之金額,依前揭準則第16段規定,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損失之性質,並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50613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持股80%之子公司-B公司,於94年3月1日吸收合併另一C公司。兩公司約定以換股方式合併,由B公司增資發行新股1,000,000股,交換C公司流通在外之股份500,000股。在此合併後,A公司對B公司之持股比例,由80%下降為75%。試問,A公司是否需對前述變動認列損益?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 「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1)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2)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得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二、公司與業主所訂造船工程合約,如符合前述條件,應估計損失予以入帳;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之金額,依前揭準則第16段規定,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損失之性質,並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50613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建設公司之主要業務係委託營造商興建不動產出租出售,其興建之某一商場,係將房地劃分為若干單位持分出售,並於預售房地產合約書中約定特殊條款如下: 買方所購買之商場房地持分再由建設公司租回,租期20年,第1年至第8年支付固定租金與變動租金,變動租金依商場經營之稅前淨利按約定百分比計算之。而自第9年起至租期屆滿為止,不再支付固定租金而僅支付變動租金;但買方亦可於第6年及第8年選擇賣回該商場房地持分予甲建設公司,或於第8年選擇以資產作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且買方非經賣方同意,不得將產權轉讓與第三人,故買方(出租人)第9年之情況可能:(1)賣回予甲建設公司;(2)繼續租予甲建設公司;(3)與其他之買方另組一公司。若選擇(1)或(2),是否可以售後租回處理會計問題?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科目,而無須認列損益。
(資料來源:20050613 會計人電子報)

◎Q:兼營營建業之製造業公司提供資金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銷售,並採「合建分屋」方式進行,合建完成後,該公司按約定比例分配換入之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物時,得否認列交換損益?

A:依買賣雙方契約之約定,買方擁有於特殊日期或期間請求賣方依原價買回之選擇權;且買方非經賣方同意,不得將產權轉讓與第三人,導致此項交易仍存有不確定因素,該不動產之風險與報酬尚未完全移轉至買方,故於前述不確定因素仍存在時,賣方之出售交易尚未完成,不應採售後租回方式,而應按融資處理,認列負債及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50613 會計人電子報)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