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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若母公司與其子公司共同持有A公司股權超過20%,但母公司本身或其子公司本身持有A公司股權並未超過20%,請問母公司或其子公司是否對A公司採權益法評價? A:當母公司本身及其子公司本身持有A公司股權雖未超過20%,但母公司與其子公司共同持有A公司股權超過20%時,因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可透過與其關係人共同持股而實際影響A公司之營運決策,因此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對A公司均應採權益法處理評價。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Q:某一兼營營造業之公司(以下稱A公司),於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與甲、乙、丙等三人簽約購入一筆土地作為營建土地之用,總價$1,942,945,000,此筆購入之土地乃甲、乙、丙三人共同持分;另A公司將其一筆營建土地於同日簽約售予前開甲、乙二人,總價$726,813,000認列處分利益$266,021,000。前開二筆交易之交易對象,據公司說明,非財務會計準則第六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簽訂之契約中亦明定價款收付時間,惟該二筆不動產交易之交易對象有兩人相同(甲與乙),交易標的物係屬營建土地,且於同一日簽約,似可視為A公司以成本$460,792,000($726,813,000-$266,021,000)之營建用地一塊,另支付現金$568,483,666與甲、乙兩人交換營建用地一塊;同時,以$647,648,333向丙購入甲、乙、丙三人共同持分之營建土地之三分之一,若此,則該公司於同一交易對象同時分別簽訂契約出售與購買土地,其是否屬同種類資產之交換?若屬同種類資產之交換,其處分利益應如何處理? A:「交換」係指企業與其他個體之間相對性之移轉,企業經由提供資產、勞務或其他義務而獲取其他資產、勞務或消滅債務。「同種類資產」係指同一型態、同功能或用於生產同種類產品之資產。來函所述某一兼營營建業之公司,與甲、乙、丙三人簽約購入一筆營建土地,並將另一筆營建用地簽約售予前開甲、乙二人。就雙方所簽訂契約之內容實質研判,本案公司與甲乙雙方之交易應屬同種類資產交換,不得認列土地處分利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或加計另支付之現金)或公平市價較低者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本案原認列之處分利益$266,021,000應予消除。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其會計處理為何? A:若該收益係九十年度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若為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因以往依公司法規定此類收益需列入資本公積,在相關法規刪除後,企業得依企業自治原則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Q:某公開發行公司所擁有之土地原為工業用地,屬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工業用地),經申請政府核准變更為同區甲種建築用地,並應依規定先捐贈百分之三十之土地給政府(鄉鎮公所),其餘土地始得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及其他適當用地(道路及綠地)。該捐贈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該公司之土地面積即為減少,因此究應將該減少之土地面積核算帳面價值轉列自由捐贈;抑將捐出地之面積在帳上記載減少後面積,而將其帳面價值由其他剩餘土地面積吸收。上項會計處理入帳時間,究以政府核准變更用地時為準,抑或土地移轉過戶予政府為準?又該如何入帳? A:該變更用地依法捐贈予政府之土地,於捐贈土地移轉過戶登記時,其成本應由捐贈後可供使用土地分攤。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謂營業性質不同不宜合併,於實際編製合併報表,應如何適用? A:現行會計理論之趨勢乃鼓勵所有母子公司儘量編製合併報表,即使母子公司營業性質不同亦宜編製合併報表,此乃為避免相似之企業採不同合併政策,以及於合併報表中遺漏金額重大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等流弊,故子公司不宜因其營業性質不同於聯屬公司中之其他公司而不編入合併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外商員工認股權 擬於九十四年起課稅 財政部日前與外商達成共識,外國公司發放在台子公司員工的認股權證,員工執行認股權所得應為其他所得需繳稅。其所得計算方式將採取認股權閉鎖期間在台居留天數,按比例計算認股權證的執行所得。
財政部同時也針對國內公司發行認股權證,由海外子公司員工依國內發行規定取得認股權證時,如海外子公司員工亦曾在台灣任職,將按閉鎖期間在台居留天數比例換算認股所得,如果居留天數大於一百八十三天,採合併申報;如果小於一百八十三天,則就源扣繳20%。即我國企業的海外子公司員工,執行在台母公司的認股權證所得,亦免全部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
有關外商公司在我境內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執行認股權證的所得,應依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課稅年度:按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做為課稅年度;
二、課稅所得:以執行權利日的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做為課稅所得;
三、所得類別:按其他所得申報,給付單位可以免扣繳;
四、來源所得的計算:按賦予日(取得認股權資格日)到既得日(閉鎖期屆滿日)期間,員工在台居留的天數,比例計算執行員工認股權的所得。
由於稅法規定核課期間為五年,所以是否再實施後要回溯五年的問題,仍在研議當中,目前尚無定論。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最低稅負制 擬於九十九年實施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在九十八年底停止適用,九十九年起將以次世代產業升級條例替代,擬加入「最低稅負制」,未來將明定最低繳稅比例標準,即使企業享有租稅優惠,也無法完全免稅。
財、經兩部對未來採最低稅負制已有共識,而有關未來最低稅負的適當比率標準,將是未來兩部研商的重點。因韓國最低稅負的比率標準為5%,經濟部也希望能參考此標準,財政部則傾向標準為10%,將是未來協商的重點。
目前科學園區高科技廠商每年約繳交1-2%的稅,傳統產業約繳交12-15%,如五年後採最低稅負至少繳5%或7%的稅,將不會再發生高科技廠商完全免稅的情況。
未來最低稅負是否納入次世代產業升級條例,還是直接放在所得稅法中,或是最低稅負能否真正改善政府財政困難,均仍待評估。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注意股票標準新制 從嚴篩選 證交所日前大幅修改注意股票篩選標準,緊縮個股在固定期間內收盤價變動幅度條件,另增列「券資比明顯放大」條款,從嚴篩選注意股票,確實達成提醒投資人注意的功能,新制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實施。同時,證交所研擬公佈最後五分鐘的買賣單交易資訊,防範炒手炒作股價。
證交所指出,原有規定篩選標準因無法適切篩選出交易異常個股,造成注意股票家數及次數過多,失去警示精神,無法提醒投資人及證券商重視,因此大幅修改規定。
新制增加券商比明顯放大的新規定,若特定個股前一營業日券資比在20%以上,同時符合融資使用率在25%以上、融券使用率在15%以上者須列入注意股票;特定股票前一營業日的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也須列入。
另新制中規定未來六個營業日,累計收盤價漲跌比超過32%、三十個營業日變動超過90%、九十個營業日變動超過150%才須納入注意股票,都比舊制的20%、60%及120%明顯放寬為避免股市作手利用台股收盤前五分鐘集合競價時,炒作股價,證交所正研議公佈最後五分鐘的買賣單交易資訊,讓投資人有足夠的時間反應。同時,也在研議改進收盤價格的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財務長、精算師 將有職業規範 金管會保險局日前指出,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度上路後,將對壽險公司採取差異性管理。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精算學會近期也將著手研擬財務長(CFO)及簽證精算師等職業準則等規範,希望將專業責任還給專業人士。
保險發展中心表示,為了呼應金管會負面表列監理精神,並藉由九十四年元月即將實施的新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將專業責任交還給專業人士,同時回應壽險業者對現行保單審查制度的建議,將召集專案小組,草擬財務長(CFO)職業準則。
精算學會表示,希望各壽險公司能夠指派資深、有經驗的精算師,共同研討並逐步訂定有關簽證精算師及商品簽署精算人員的職業規範。
而針對監理機關未來保單分級審查及差異性管理,擬參考外商做法以保險公司「投資報酬率」及「信用評等」等多項指標作為評分參考,因外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與本國公司有異,如何認定投資報酬率的疑義,以及在台外商分公司可以母公司信評為準,至於外商在台子公司信用評等是否也可比照等,均需要再研究。 (資料來源:20041213 會計人電子報) ◎營利事業列報政治獻金之新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日期漸近,有關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均按政治獻金法規定,不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其列報政治獻金不得超過下列規定金額:
一、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採合併計算。依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規定捐贈可扣除所得金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所得總額的百分之十,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
二、又依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及十六條規定,雖然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有新台幣三百萬元的額度,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有新台幣六百萬元的額度;另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有新台幣一百萬元的額度,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有新台幣二百萬元的額度,但營利事業可列報捐贈費用的額度,仍須受第十七條限制。
前二項之規定,於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及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均不適用之。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欲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捐贈競選經費,應取得合法收據外,所檢附收據亦不可超過限額規定,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資料來源:20041213 賦稅署) ◎ 營利事業經專案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租稅獎勵,應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中,屬消滅公司部分計算之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公司合理經營,經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繼續承受消滅公司合併前依法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但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者,應繼續生產合併前消滅公司受獎勵之產品或提供受獎勵之勞務,且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中,屬消滅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計算之所得額為限;如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中,屬消滅公司部分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租稅獎勵,應就屬消滅公司部分獨立設置帳簿,並以該帳簿為準,核實計算消滅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之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租稅獎勵,其消滅公司之帳簿,應依規定設置完備,並獨立計算消滅公司部分之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且應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非營業損益,俾以核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享有之租稅獎勵。 (資料來源:2004121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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