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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9/13

內  容  索  引:

◎公司為促銷新產品所為之廣告支出可否遞延?

◎Q:甲公司出售其建造中納骨塔塔位之永久使用權。購買者得選擇於訂約時即選定塔位位置及類型,或於實際使用前方為決定。甲公司並與購買者約定,於其使用期間內,將提供納骨塔維護、定期祭祀、及重大事務通知等服務。請問,甲公司納骨塔塔位之出售應於何時認列收入?認列收入金額如何決定?

◎信用卡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公司為促銷新產品所為之廣告支出可否遞延?

A:(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條之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二)根據成本與未來經濟效益間之關係,成本與收益配合之方法有三:

1.按直接因果關係配屬。

2.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3.立即承認費用。

一般而言,廣告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無法預估其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限及產生效益之形態,應以當期費用處理為宜。惟若屬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銷售工作,該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遞延(註:前述專案銷售確含預付性質者,目前僅限於建案之專案銷售已預售之部分。
(資料來源:20040913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出售其建造中納骨塔塔位之永久使用權。購買者得選擇於訂約時即選定塔位位置及類型,或於實際使用前方為決定。甲公司並與購買者約定,於其使用期間內,將提供納骨塔維護、定期祭祀、及重大事務通知等服務。請問,甲公司納骨塔塔位之出售應於何時認列收入?認列收入金額如何決定?

A:(一)甲公司因須於未來期間提供納骨塔維護等永久服務,故應於出售塔位時,估計回收該等永久服務成本之收入,即前述相關義務未來所耗成本之折現值,屬於該部分之收入因獲利過程尚未完成,應列於負債項下。如甲公司之契約未約定使用年限者,由於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故不得分期攤銷認列收入;如約定有使用年限者,則應依契約年限與納骨塔耐用年限較長者,分期攤銷認列收入。收入總額減除遞延收入後之餘額,則為出售塔位永久使用權之收入。

(二)就出售塔位之永久使用權收入而言,塔位若於達可使用狀態前即已出售者,因獲利過程尚未完成,且若合約規定購買者於申購時僅須支付部分價款,餘款於申請使用時方須支付者,因購買者申請入塔使用時間不確定,契約餘款難以折現,故購買者已選定塔位且無變更之權利者,甲公司應俟該塔位達可使用狀態時,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購買者尚未確定塔位者,甲公司應俟契約所訂可供選擇之塔位均達可使用狀態時,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40913 會計人電子報)

◎信用卡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一、因信用卡廣告而發生之支出,例如A銀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主打電視廣告,用於強化信用卡片形象,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共支出廣告費用新台幣三百萬元,此廣告費用是否於支付時一次以費用處理或可以遞延方式處理?如得以遞延方式處理,可攤提幾年?是否所有同業皆須遵循統一標準?

二、因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獎金,例如A銀行鼓勵分行員工(非信用卡中心人員)推銷信用卡,每卡獎金新台幣五百元,是否以「薪資」或「推廣費用」列帳處理?或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

三、因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支出,例如A銀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委託B行銷推廣公司招攬信用卡一萬戶,以每卡新台幣一千元計算,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共支付酬勞新台幣一千萬元,此項支出是否於支付時一次以費用處理或得以遞延方式處理?如得以遞延方式處理,可攤銷幾年?是否所有同業皆須遵循統一標準?

四、於行銷DM上載明「前六個月免利息之金融商品」,並依核准額度洽收一定比率之手續費,且撥予客戶之核准額度將直接扣除該手續費金額,例如申請小額信貨,通過額度為六萬元,則於核准日即撥款伍萬捌仟伍佰元(扣除手續費壹仟伍佰元),並約定於六個月內每個月攤還壹萬元(免計息),則此收入是否列為「手續費收入」或「利息收入」?

五、信用卡因消費產生之紅利積點,因兌換時間不確定且金額龐大,是否須視為或有負債明列於帳上,如是,宜以何種科目列帳或應提存何種比例?係於點數發生時或客戶兌換時列帳?例如A銀行本月份新增消費點數五千萬點,依據過去經驗平均每點成本約新台幣零點零五元;截至目前累計未兌換點數為十億點,但當月兌換比例約為三千萬點,實支付廠商金額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如何列帳?

會計問題:

於問題背景所述之會計處理疑義應如何處理為宜?

會計處理分析: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故有關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因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應於交易發生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予以遞延。至於來函所述之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獎金,係屬推銷費用性質,得以薪資、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二、辦理分期攤還小額信貸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依實質判斷予以區分為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應依類似種類及風險商品之利率設算,剩餘部分則屬手續費收入,其相關收入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57段規定,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負債,故有關信用卡紅利積點所產生之負債,應於點數發生時估列,提存之比例可依過去經驗合理估計,並以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0913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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