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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7/13

內  容  索  引:

◎問:取得銷貨佣金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租用乘人小汽車,應注意是否屬於融資租賃

◎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

◎年度中派遣員工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薪資應如何列報?

精  采  內  容:

◎問:取得銷貨佣金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取得之銷貨佣金可依「一般經記人」扣除必要成本20%後之餘額,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

九十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九十二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一、 律師:三0%。

二、 會計師:三0%。

三、 建築師:三五%。

四、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三一%。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七二%。

五、 地政士:三0%。

六、 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免稅額後之三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七五%。

七、 經紀人:

(一) 保險經紀人:二六%
(二) 一般經紀人:二0%

八、藥師:二0%。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九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一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二0%。

九、 中醫師: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八%。
(二)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二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四五%。

十、 西醫師: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八%。
(二)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二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內科:四0%。
(2) 外科:四五%。
(3) 牙科:四0%。
(4) 眼科:四0%。
(5) 耳鼻喉科:四0%。
(6) 婦產科:四五%。
(7) 小兒科:四0%。
(8) 精神病科︰四六%。
(9) 皮膚科:四0%。
(10) 家庭醫學科:四0%。
(11) 骨科:四五%。
(12) 其他科別:四三%。

(三)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駐診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二0%必要費用。

(四) 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一)(二)減除必要費用。

(五)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三五%必要費用。

十一、 獸醫師:醫療貓狗者三二%,其他四0%。

十二、 醫事檢驗師(生):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掛號費收入與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七八%。

(二)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三五%。

十三、 工匠:工資收入二0%。工料收入六二%。

十四、表演人:四五%。

十五、 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四五%。

十六、 命理卜卦:二0%。

十七、 書畫家、版畫家:三0%。

十八、 技師:三五%

十九、 引水人:二五%。

二十、 程式設計師:二0%。

二十一、 精算師:二0%。

二十二、 商標代理人:三0%

二十三、 專利代理人:三0%

二十四、 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一五%。

二十五、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二三%。

二十六、 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三0%。

二十七、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三五%。

二十八、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三0%。

二十九、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二三%。

三十、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三五%。

三十一、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三0%。

三十二、不動產估價師:三五%。

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資料來源:20040713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所所-上櫃部)

◎租用乘人小汽車,應注意是否屬於融資租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係屬營業稅法所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租賃公司租用乘人小汽車,若租約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即屬融資租賃,其所給付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係屬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非屬上述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時,應注意承租方式是否屬於融資租賃,若以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儘速於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查獲前,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40713 賦稅署)

◎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規定,就從事導入電子化所發生之經費,依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其中有關公司導入電子化人員之薪資自九十一年度起,除從事公司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之薪資及公司為導入電子化所給付之個人顧問諮詢費用外,導入電子化「兼辦人員」之薪資,已不再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適用「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規定,就從事導入電子化所發生之經費,依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優惠。其中有關公司導入電子化「兼辦人員」之薪資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發生者,其認列原則係以其實際從事電子化業務時間占全部工時(正常工時+加班工時)之比例,以月為計算基礎,其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者不予認列,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則以該比例與該人員薪資之乘積認列。惟自九十一年度起,除從事公司導入電子化專職人員之薪資及公司為導入電子化所給付之個人顧問諮詢費用外,兼辦人員之薪資,已不再適用上述抵減規定。
(資料來源:20040713 賦稅署)

◎年度中派遣員工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其薪資應如何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常有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調派員工至轉投資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任職,該員工之薪資應由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按其任職期間分別負擔列報費用,不應全部都由母公司列報。
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某公司派遣員工至國外子公司,該員工之薪資係由台灣母公司匯至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轉付該員工,該項薪資顯然非屬母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損費,後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予認列為母公司之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公司各項費用時,必須注意是否有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事,以免被查核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4071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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