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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13

內  容  索  引:

◎僑外投資人可多利用國內開設外幣帳戶新聞稿

◎申報扶養大陸親屬,每年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精  采  內  容:

◎僑外投資人可多利用國內開設外幣帳戶新聞稿

鑑於僑外投資人在國內開設外幣帳戶並無任何限制,為活化其運用外幣與新臺幣之匯率風險控管,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可多利用外幣帳戶持有外幣,亦即僑外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匯入投資資金可以原幣保留於外幣帳戶內,當有需要應付買入證券之交割時,始辦理結匯。


  過去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時代,規定僑外資應於期限匯入並結售投資資金,且未依期限匯入並結售部分,於期限屆滿後即不得再行匯入。亦即,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為避免期限屆滿後喪失許可之投資額度,須依規定期限匯入並結售投資資金,同時會將結售所得之新臺幣存放於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之活期存款新臺幣帳戶,此作法已行之多年。


  惟前述有關投資額度及匯入期限之規定,均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取消,自此以後,僑外資投資國內證券應已無於期限內匯入資金並結售為新臺幣之必要,復以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於國內開設外幣帳戶並無任何限制,因此證期會提醒僑外投資人當匯入資金後,除為應付買入證券之交割款外,尚毋須立即辦理結匯,而得以原幣保留於外幣帳戶。
(資料來源:20040513 證期會)

◎申報扶養大陸親屬,每年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以「家庭」為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所列報的每一名扶養親屬,都各有七萬四千元的免稅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減除,降低應繳納的所得稅負。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者,必須取得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後,並送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每年均須檢附經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不能沿用上年度的證明。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資料來源:2004051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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