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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1/13

內  容  索  引:

◎函釋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如何認定問題

◎贈與銀行存款未超過一百萬元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確定再延一年

◎不符殘障免稅車規定者請儘速補繳牌照稅以免受罰

◎土地稅法修正可防止逃漏

◎函釋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如何認定問題

精  采  內  容:

◎函釋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如何認定問題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資料來源:20040113 證期會)

◎贈與銀行存款未超過一百萬元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因此,基於節稅規劃之考量,納稅人逐年將自己名下銀行存款轉存贈與子女的情形非常普遍。然而如父母贈與子女銀行存款未超過一百萬元,是否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是許多納稅人關心的問題。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此,如贈與他人之財產累計總額未超過一百萬元者,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標的為不動產或股票),需繳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者,仍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贈與子女銀行存款未超過一百萬元,且在同一年度內無前次贈與,或累計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未超過一百萬元者,雖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是,如將來有另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或「未成年人購置財產」之贈與稅申報案件,倘若先前未超過一百萬元贈與部分未申報及取得免稅證明書者,該如何舉證其支付之款項係來自購買人歷年受贈存款之資金來源證明,因攸關民眾切身權益,該局特別指出,納稅人除應提示歷年贈與時之雙方銀行存摺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外,有關受贈存款運用過程相關資料也必須一併提供,以免嗣後造成認定上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40113 賦稅署)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確定再延一年

臺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快快樂樂過新年,因為土地稅法已修正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限延長一年,有意移轉土地的民眾不必倉促辦理土地移轉,節稅權益不受影響。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再延一年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政策,立法院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三讀通過。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這項措施將可活絡不動產市場,刺激房地產買賣,在這低房價、低利率及低稅率時候,正是許多想買房屋或換屋民眾進場的最佳時機。
  該處表示,土地增值稅是當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比如於買賣、交換或贈與時所課徵的稅,它的計算方式是以買進到賣出持有土地這一段期間,該筆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累進稅率來計徵,一般土地的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十及六十,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為百分之十。因臺灣的經濟從過去到現在,一直是持續成長中,對長期持有的土地,土地公告現值漲價倍數可能超過兩倍,必須適用最高稅率百分之六十。因此,許多納稅人為了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提早申報土地移轉,使該處九十二年第四季現值申報案件巨幅成長,稅收較九十一年為多。
(資料來源:2004011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不符殘障免稅車規定者請儘速補繳牌照稅以免受罰

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納稅人取巧逃漏稅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已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對本市汽車排氣量在三六0一CC以上,並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共三七九部,進行查核是否有假借人頭逃漏稅情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於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可以申請免徵但每人以一輛為限;另外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可以申請一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為避免政府照顧殘障者的美意,被有心人士利用,造成規避租稅的漏洞,已展開清查是否有利用身心障礙者之身分,辦理殘障免徵使用牌照稅或車主未將車輛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僅將車籍過戶至身心障礙者同戶親屬名下,辦理免稅等情形。
  該處表示至目前為止,應查三七九部車輛中,已有五十二部完成查核,尚未發現有不符合免稅規定情形,該處特別提醒車主,如有不符合免稅規定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於通知調查前,自行申請恢復課稅,並補繳不符合免稅規定期間之牌照稅,以免被查獲處罰。
(資料來源:2004011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法修正可防止逃漏

臺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日前表示,立法院於六日三讀會通過的土地稅法修正案,具有防止假贈與真移轉的作用,修法的用意值得肯定。
  立法院在六日三讀會通過的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案,對於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其出售前一年內不得有營業或出租;也就是未來夫妻間土地贈與時,可以選擇先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可以選擇等到下次移轉時,再一并繳納;但是對於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其出售前一年內必須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也就是贈與後移轉的查核期間如果未滿一年,必須再查核其贈與前的土地使用情形。修正條文也允許夫妻間贈與的土地,未來移轉第三人時,原贈與人增繳的地價稅、所支付的土地改良費用或符合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條件,皆可依法扣抵、減徵土地增值稅。
  謝處長表示,修法前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到再移轉第三人時,以原贈人取得該筆土地時的原規定地價作為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對於申請想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查核期間也僅自贈與取得後的這段期間。因此許多因營業或出租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運用假贈與真移轉的手法,先將土地贈與配偶,再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報移轉第三人,逃避較高的土地增值稅。其實目前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後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是百分五,一般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二十五、三十,所繳納的稅款相差有四至五倍多。
(資料來源:20040113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函釋內部人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其適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賣出時點如何認定問題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屬公司股票,於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時,其賣出時點以股款匯入發行人專戶之日為準;前揭公司內部人提供所屬公司股票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亦同。
(資料來源:2004011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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