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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案」之重要解釋令 「盈餘分配案」之重要解釋令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0228條
文 號:經濟部八0、十、一四商二二五九一二號
發布日期:80年10月14日
△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二次以上之分配
按公司法第二二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
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一次分
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二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
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經濟部八0、十、一四商二二五九一二號)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0240條
文 號:經濟部八二、一一、二六商二二九一九二號
發布日期:82年11月26日
△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派釋疑
查本部六二、四、四商九0四七號函釋略以:「股東常會之決議,可由其後之股
東臨時會加以變更。」復參照公司法第二二八、第二三二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盈
餘分派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應僅限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之
股東臨時會,得以變更股東常會之決議。前開六十二年之函釋應予補充。(經濟
部八二、一一、二六商二二九一九二號) (資料來源:20031113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負數應全數併入存續公司計算 近來吹起企業合併風,而企業合併所衍生的稅務相關問題,應多加留意,以免影響企業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於合併生效日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合併生效日該帳戶之餘額為「負數」者,該負數餘額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全數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合併時應確認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若為負數應全數承受,以免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產生錯誤。 (資料來源:20031113 賦稅署) ◎近來常接獲會計師電話詢問,十二月份是否需辦理委任名冊申報? 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會計師電話詢問,十二月份是否需辦理委任名冊申報?針對此一問題,該局重申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雖已取消所得稅結算申報延期申報規定,惟仍需要依規定辦理會計師簽證申報委任名冊申報。
至於應如何辦理,南區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 受理申報地點: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如未設籍本轄者,得以該局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 受委任簽證會計師於申請前必須以會計師名義與委任之營利事業簽訂委任書,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為之,以明確歸屬稅務代理責任,於列冊申報時,准免附委任書,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時,應將委任書副本隨同代理案件併送。
三、 經列冊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向該營利事業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該局特別籲請會計師注意,受委任辦理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九十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案件,務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列冊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需表格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索取使用。 (資料來源:20031113 賦稅署) ◎減半徵收倒數計時把握時機享受優惠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將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民眾如果有土地移轉,請把握這段時機,儘快辦理;該處進一步表示,在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在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仍可享有減半徵收的優惠。
舉例來說,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訂立土地移轉契約或判決確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申報就可以減半徵收;但如果是在九十三年三月二日申報,因為訂約後已超過三十日才申報,就無法享受減半徵收的優惠。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有土地要移轉,請把握在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立契,並最遲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完成申報,不論是自用住宅用地或是一般土地及記存案件都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資料來源:20031113 台北市稅捐處) ◎概括承攬合約,減輕印花稅有祕方 合約書如果兼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致所適用的印花稅稅率不同時,應從其性質屬於較高的稅率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合約內容含有不同性質者最好能分別訂約,才能合法減輕稅負。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買賣與承攬混合契約為例說明: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中央空調冷氣採購安裝合約計新臺幣(以下同)壹仟萬元,其中中央空調冷氣設備價格捌佰萬元,安裝費貳佰萬元,因係訂於同一合約內,屬於概括承攬,合約總金額壹仟萬元全數應按千分之一承攬契據稅率計算,所以這二家公司各自持有的合約應分別貼印花稅票壹萬元。假如採分別訂約方式,訂立中央空調冷氣設備購買契約及冷氣安裝契約,則這二家公司各自所持有的合約,因中央空調冷氣設備買賣合約屬於買賣動產契據應貼印花稅票為拾貳元;冷氣安裝契約屬於承攬契據應貼印花稅票為貳仟元,合計貳仟零壹拾貳元,是該二家公司分別可節省柒仟玖佰捌拾捌元。
臺北市稅捐處最近查獲市民經常於訂立概括承攬合約時,誤以為可以分別按不同性質的稅率貼印花稅票,而遭受裁罰。 (資料來源:20031113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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