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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5/13

內  容  索  引:

◎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有關「最低限額」及「一定倍數」,暨訂定第二十八條有關「一定倍數」之規範

精  采  內  容:

◎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有關「最低限額」及「一定倍數」,暨訂定第二十八條有關「一定倍數」之規範

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客戶委託投資之資產,最低限額定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或指撥營運資金之二十倍。

四、信託業同時以委任關係及信託關係接受委託投資者,前項所定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為委任關係及信託關係接受委託投資之合計數。

五、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四)第八四三六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003051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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