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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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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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令,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書面抄送之項目及抄送單位如下: (一) 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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