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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4/13

內  容  索  引:

◎修正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令,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書面抄送之項目及抄送單位如下:

精  采  內  容:

◎修正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令,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書面抄送之項目及抄送單位如下:

(一) 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二) 股東會議事手冊:抄送證基會。


(三) 年報:抄送證基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櫃買中心。


(四) 公開說明書:抄送證基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證交所;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櫃買中心。
(資料來源:2003041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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