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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13

內  容  索  引:

◎因弱視或近視須選配眼鏡,可否申報醫藥費扣除

精  采  內  容:

◎因弱視或近視須選配眼鏡,可否申報醫藥費扣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有關因弱視或近視須選配眼鏡、遮眼罩等相關醫療用品支出,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醫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始可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而個人因弱視或近視須選配眼鏡、遮眼罩等相關醫療用品支出,如係付與符合上列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醫師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平時如有赴前述醫院、診所就醫,應妥為保管醫藥及生育費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檢附之憑證,俾達節稅之效益。
(資料來源:2002091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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