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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5/13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補充規定

◎放寬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因颱風造成災害,帳簿憑證滅失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若家中有僱用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監護工,可別忘了要幫這些外籍勞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為他們在國內提供勞務領取報酬,依法也要繳納稅捐

◎發現有不少營利事業因有關帳證紀錄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核實認定之要件,而應依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惟其適用之順序發生錯誤,因此摘錄該項規定之適用順序,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證券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文件是否齊全,以免疏失影響權益。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補充規定

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憑證數量前十大員工,係指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

二、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揭規定記載員工認股權憑證取得及認購情形時,如取得員工非為經理人、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者,除姓名及職稱應分別揭露外,其餘事項得以彙總方式揭露其取得及認購情形。
(資料來源:20020513 證期會)

◎放寬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一、依據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00一五三九號函、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九一)台財證(七)字第00二五九三號令修正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業務員,符合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之業務,不受期貨商業務員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三、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進行共同行銷時,於他業營業場所內所設置之專業櫃檯,可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之開戶業務,該專業櫃檯及其業務人員,請向臺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申報及辦妥登記並副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後,始得從事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20020513 證期會)

◎因颱風造成災害,帳簿憑證滅失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颱風造成災害,以至帳簿憑證滅失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究應如何計算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營利事業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函請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憑證相關資料,惟該營利事業表示因遭受納莉風災,不僅設備、存貨遭到嚴重損失,甚至九十年及以前年度之帳簿憑證亦遭滅失,業經報請稽徵機關查核屬實,所以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以供查核。該局乃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按該事業八十九年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又該營利事業前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核定情形分別如下:八十八年度核定營業淨利率為百分之八,純益率為虧損百分之一•二;八十七年度核定營業淨利率為百分之七,純益率為百分之三•七;八十六年度核定營業淨利率為百分之五,純益率為百分之五•六。是以該營利事業以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數為百分之二•七【(-1.2%+3.7%+5.6%)/3】,乘上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總額,為核定全年所得,再減除災害損失金額後,即為該年度核定之課稅所得。
(資料來源:20020513 賦稅署)

◎若家中有僱用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監護工,可別忘了要幫這些外籍勞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為他們在國內提供勞務領取報酬,依法也要繳納稅捐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又將來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人除了要按時申報外,若家中有僱用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監護工,可別忘了要幫這些外籍勞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為他們在國內提供勞務領取報酬,依法也要繳納稅捐。
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個人」不是扣繳單位,所以給付外籍家庭幫傭或家庭監護工的薪資即無需辦理扣繳情事。屆時,外籍幫傭或監護工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根據勞動契約書所載之報酬、給付方式、給付日期及課稅身分別計算。例如:雇主於當年六月一日聘請一位外籍家庭幫傭、契約約定月薪一萬五仟八佰四十元、按月給付、每月初一發放,該名外籍幫傭次年申報所得總額為十一萬八佰八十元,又該名外籍幫傭當年自六月一日入境,至年底止在台已居留滿一八三天,適用「居住者」課稅身分之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若外籍幫傭或監護工係於當年七月二日以後(含當日)引進者,截至年底居留天數未滿一八三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則屬於「非居住者」,因屬個人僱用,當年度免依「非居住者」課稅身分按月扣繳納稅,故其次年仍應辦理申報並依「非居住者」扣繳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表示,雇主幫外籍家庭幫傭或監護工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記得攜帶護照、居留證及勞動契約書,以便承辦人員核對課稅身分及所得總額。
(資料來源:20020513 賦稅署)

◎發現有不少營利事業因有關帳證紀錄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核實認定之要件,而應依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惟其適用之順序發生錯誤,因此摘錄該項規定之適用順序,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南區國稅局於查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不少營利事業因有關帳證紀錄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核實認定之要件,而應依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惟其適用之順序發生錯誤,因此摘錄該項規定之適用順序,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製造業不合核實認定要件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則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辦理申報,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原物料耗用之計算,應確實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順序計算,以免於國稅局查核時因超耗而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20513 賦稅署)

◎證券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文件是否齊全,以免疏失影響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檢查轄內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移轉過戶時發現,有些公司(一)未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六條規定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而受理股東辦理轉讓登記,且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報告者,致需賠繳應納之證券交易稅。(二)受理股東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而逕為移轉登記(即使繼承或贈與價值未達課稅標準,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致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而受罰。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六條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
不為報告時,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若逕為移轉登記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特別呼籲證券發行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相關文件是否齊全,以免疏失影響本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51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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