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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13

內  容  索  引:

◎鄉、鎮、市、區公所因村、里、鄰長死亡給付遺族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法免納所得稅

◎船公司報運修護貨櫃用之保稅材料出倉進口,於貨櫃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免徵關稅者,營業稅比照免徵

◎營利事業負責人將個人資金以公司名義購買定期存單未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以違章論處

◎北區國稅局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異動

◎辦理公證事務收取之費用,屬執行業務所得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整增加之所得額,不得即視為公司之盈餘,據以分配股利。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或虛報會如何

◎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要件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估列應付費用,必須確有應付事實,否則一旦被查獲有虛報情事,將遭到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已獲准適用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如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等情事,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繳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精  采  內  容:

◎鄉、鎮、市、區公所因村、里、鄰長死亡給付遺族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法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日前核釋,鄉、鎮、市、區公所因村、里、鄰長死亡給付遺族之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法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是以,為加強政府對無給職地方基層自治幹部遺族撫恤,鄉、鎮、市、區公所因村、里、鄰長在任期內死亡給付之遺族慰問金,在性質上,係屬政府之贈與,免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船公司報運修護貨櫃用之保稅材料出倉進口,於貨櫃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免徵關稅者,營業稅比照免徵

財政部表示,船公司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D2︵保稅貨出倉進口︶報單,報運修護貨櫃用之修護材料暫提出倉,該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貨櫃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免徵關稅者,其營業稅亦比照免徵。
  據財政部說明,船公司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六目規定,設立專供儲存修護貨櫃用材料之專用保稅倉庫,其依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保稅倉庫提領貨櫃修護材料出倉以供修護貨櫃之用時,除應填具報單︵即D2保稅貨出倉進口報單︶外,並應填具﹁貨櫃修護明細表﹂一式三份,向海關報明待修貨櫃種類、所需修護材料、修理內容等相關資料,經海關發給准單,於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應繳稅款︵所稱稅款,均包含營業稅在內︶後,暫提出倉;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貨櫃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者,視同退運出口,退還所繳保證金或沖銷原擔保稅款額度。由於上開修護完工經海關查核無訛之保稅材料,係視同退運出口,非屬進口貨物,免徵進口關稅,為求處理一致,營業稅爰比照關稅之規定,免視為進口,並免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以簡化徵納雙方作業。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營利事業負責人將個人資金以公司名義購買定期存單未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以違章論處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查獲某家貿易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購買定期存單未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違反稅法規定,涉案公司負責人除應補徵綜合所得稅外,將被處以罰鍰。
  賦稅署表示,股東原本可以股東往來方式對公司融資,惟本案形式上雖以股東往來方式將個人資金借給公司,惟公司卻將該筆資金以公司名義購買定存單,並無用於一般營運活動,顯然企業無此資金需求,而純係以個人資金以公司名義購買定存單,涉嫌分散所得,致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本案案關營利事業事後雖可減除相對之利息所得,而該企業負責人因涉嫌漏報個人利息所得,造成違法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應依法補稅處罰。
  賦稅署表示,個人如有類似之漏報利息所得者,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北區國稅局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異動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為落實公務人員遷輪調規定及拔擢優秀人才,近日對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作大幅度之工作調整,分由桃園縣分局分局長劉正雄調台北縣分局遞補原分局長包大雄退休後所遺職務及中壢稽徵所主任林壽山調三重稽徵所遞補主任陳勇男退休後所遺職務;另調整基隆市分局分局長陳實雄調桃園縣分局,宜蘭縣分局分局長曾文魁調基隆市分局,新店稽徵所主任詹宗哲調新莊稽徵所,淡水稽徵所主任林振欽調新店稽徵所,竹東稽徵所主任林作隆調中壢稽徵所,大溪稽徵所主任羅金燈調竹東稽徵所;至調陞部份計陞任簡任稽核詹瓊美調陞宜蘭縣分局分局長,新莊稽徵所主任陳登賢及稽核科科長蘇敏硬調陞簡任稽核,審查二科稽核劉村藤調陞淡水稽徵所主任及電子作業科督導石美玲調陞大溪稽徵所主任,為力暢節約簡化,並分別於二月十八日及三月一日於桃園總局辦理統一佈達、宣誓、交接。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辦理公證事務收取之費用,屬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間公證人係經司法院依公證法遴任,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辦理公證事務,收取法定公證費用,其工作性質與律師辦理法律案件類同,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其所收取之公證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民間公證人之報酬如係由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者,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民間公證人應以扣繳前金額作為執行業務之收入,其依公證法規定參加強制責任保險、加入公證人公會及參加在職研習之費用,係屬執行職務之必要費用,可列為執行業務之費用,以計算執行業務所得額,並以扣繳稅款抵繳其應納之稅額。惟扣繳義務人給付前開公證費用時,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整增加之所得額,不得即視為公司之盈餘,據以分配股利。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調整增加之所得額,非屬公司財務會計上之盈餘,該局發現部分公司於申報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誤將上開所得額分配予公司股東,致須向該局辦理更正,徒增困擾。
該局表示,公司之盈餘係指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會計事務所累積之盈餘而言,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稱之未分配盈餘,係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同年度依所得稅法與其他法律規定減免所得額(如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以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如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並減除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所列舉項目之金額,二者之間並不相同。
因此,公司分配股利予股東,應以公司帳載有盈餘為前提,並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於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後才得分配。是以公司帳載所得如為負數,雖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正數,惟上開課稅所得並非公司帳載所得,故仍不得分配,此乃因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所造成。
由於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將於五月份來臨,該局特別呼籲廠商,公司分配盈餘應確實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所得稅法規定辦理,避免事後又須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增加徵納雙方之工作。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或虛報會如何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短漏報所得、虛列扣除額及免稅額等情事,致逃漏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尚不得因其委託他人代為申報而予以免責,仍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論處。
  該局指出:某君辦理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利息及租賃所得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餘元,致短漏所得稅額六萬二千餘元,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案經該局查獲,依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二萬一千元。某君主張確實因其本人不在國內,委由台灣親人代為申報,並非故意短漏報,意圖推卸違章責任,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是基於信任感,故委任人因信任受任人之結果,特委任受任人處理自己之事務,則對於委任人所委任之事務,其利害結果,均由委任人承受,故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委託他人代辦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短漏報所得或虛列扣除額等情事,請儘速依規定辦理補報手續,以免經查獲後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之要件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如何於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其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九十年扣除數額,係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扣除數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申報時,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即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單位)。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 營業使用(若抵押房屋座落地址與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者,須補附戶籍資料)。
  三、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如收據或證明尚未載明抵押房屋之座落地址或借款用途時,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簽章補註,以憑核認。又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實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則尚需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則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估列應付費用,必須確有應付事實,否則一旦被查獲有虛報情事,將遭到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估列應付費用,必須確有應付事實,否則一旦被查獲有虛報情事,將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最近查獲轄區內一家營利事業為了少繳稅而在八十八年底列報應付年終獎金三百多萬元,並於該局查核時填報員工薪資具領清冊,作為薪資支出之憑證,並辯稱已於八十九年給付。惟該局調閱其員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戶籍資料勾稽結果,發現有些尚在學、有些在服役或任職其他營利事業,經發函向員工調查,該公司不僅未實際支付年終獎金,復遭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因此除虛報年終獎金部分被核定補稅及罰鍰共計一百多萬元外,被檢舉虛報薪資部分亦被核定補稅及罰鍰近一百萬元,真是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雖然稅法規定:凡屬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如無發生之事實或依據者,不得憑空造假虛列應付費用或損失,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重罰,甚至可能因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而被移送法辦,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已獲准適用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如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等情事,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繳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已獲准適用投資抵減者,應特別注意,如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等情事,應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繳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清查轄內營利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經核准適用投資抵減之案件,勾稽查核有無因產業外移或設備技術已移轉而仍繼續享受稅額抵減優惠之情形,查核結果,已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而仍繼續抵減稅額者計有二十六件,否准抵減之金額計五千七百餘萬元,否准抵減稅額七百六十餘萬元,並追補已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百五十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前述資產之報廢如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仍可適用抵減所得稅額,惟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因此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於享受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時,也應注意配合相關規定,俾保障抵稅權益,以免嗣後遭到補稅及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2002031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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