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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0/02/13

內  容  索  引:

◎茲補充本會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78)台財證(一)第○一二七三號函對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撥充資本之有關規定如說明。

精  采  內  容:

◎茲補充本會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78)台財證(一)第○一二七三號函對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轉增資撥充資本之有關規定如說明。

一、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於現金增資年度即將該增資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提出撥充資本,上開「現金增資年度」之認定,應以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日期為準。
二、復每次申請或申報轉增資之金額,須依最近年度稅前純益或營業利益占年度決算實收資本額之比例,而有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及每次溢價發行資本公積一定比率之各層次限制。前項撥充資本限額之計算,應以現金溢價增資年度為準,分年分次計算(參照土地增值或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計算方式辦理)。
三、本會七十八年七月十二(78)台財證(一)第○一四一九號函附件「本次溢價發行新股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預估計畫表」修正格式如附件,請於提出申報或申請以溢價發行股份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依規定格式編製,並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資料來源:1990021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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