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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7/11/12

內  容  索  引:

◎問:企業為促銷產品所進行專案銷售(即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者)之廣告支出,例如單一工地預售屋之廣告支出,可否遞延?

精  采  內  容:

◎問:企業為促銷產品所進行專案銷售(即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者)之廣告支出,例如單一工地預售屋之廣告支出,可否遞延?

答: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IAS38)第29段規定,推出新產品或服務之成本(包括廣告及促銷活動成本)非屬無形資產成本之一部分。另IAS38第69段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所發生之支出雖可對企業提供未來經濟效益,但並未取得或產生可認列之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在提供商品之情況下,企業應於有權利取用該等商品時,將支出認列為費用。在提供勞務之情況下,企業應於收取該等勞務時,將支出認列為費用。例如,廣告及促銷活動之支出(包括郵寄訂購目錄)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綜上所述,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不得遞延。
(資料來源:20171112 會計人電子報7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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