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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5/02/12

內  容  索  引: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通過,歡迎中小企業多多運用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正式啟動,營利事業符合要件者可自103年度結算申報適用

精  采  內  容: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通過,歡迎中小企業多多運用

為讓我國中小企業願意投注更多資源於研究發展上,以促進產業升級,同時解決「產業創新條例」現行實務運作困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行政院訂定針對中小企業研發租稅減免方案的優惠措施。104年2月9日行政院正式公告通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回溯自103年5月20日施行起適用十年,期能讓中小企業對租稅優惠方案真正有感,願意加碼投入研發創新,帶動國內經濟景氣提升。

  本辦法適用主體限為公司型態之中小企業,整體架構雖參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訂定,但免除產創子法中對企業研發活動「高度創新」的門檻,不再要求研究發展必須同時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僅要求具備「一定程度之創新」,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產業之特性訂定審認標準,大大降低對創新的審認門檻;其次,有別於產創子法更為彈性的抵減方式,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抵減率15%、抵減一年」或者是「抵減率10%、分三年抵減」。

  中小企業申請抵減優惠的程序,原則上同產創子法現行實務運作模式,應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開始前三個月,將研發支出項目有關的證明文件(如:企業組織系統圖和研究人員名冊、購買或使用專利權、著作權、專用技術、資料庫、軟體城市、系統之契約等)送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詳見本辦法第12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在一定期限內將審認結果送至申請公司所在地的國稅局核定投資抵減額。同時,中小企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投資抵減申報書提交國稅局,國稅局將綜整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認結果和企業提供的證明資料,核定企業得抵減多少稅額。

  本部希望藉由本辦法之訂定,激勵國內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本辦法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倘有相關疑義,可撥打服務專線0800-589-169或02-2332-8558分機317。
(資料來源:2015021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正式啟動,營利事業符合要件者可自103年度結算申報適用

本局表示,依據經濟部104年2月16日經企字第10404600930號公告103年6月至同年12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3.78%,已達啟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適用,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符合要件之中小企業得就其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說明,該辦法適用主體限為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中小企業,申請優惠相關資格要件包括:一、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首次追溯至103年5月20日)起,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二、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萬元,且企業淨值應為正值。三、經常僱用本國籍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四、當年度增僱本國籍員工後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及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本局進一步說明,中小企業須注意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包括增僱工作地點位於境外、工作性質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特定行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數、有惡意挖角之行為、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等。如無前述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本局呼籲,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中小企業如欲申請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2015021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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