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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報酬金帳列處理事宜 Q:甲公司為一零組件製造及相關模具設計製造之公司,依成本分析及利潤考量,不定期將在台灣已無生產效益之業務及產品移往其持有100%股權之大陸子公司負責,以利用當地較低廉之人力成本來增加競爭優勢,因子公司模具設計、開發及甲公司移轉產品所需之生產技術欠佳,甲公司須經常派員指導協助,故與子公司訂有長期之技術顧問合約,約定以子公司當年度銷售淨額之3%收取技術報酬金,並要求子公司於會計師審查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支付該報酬金。試問:甲公司應如何認列該技術報酬收入?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二、第三十二號公報第33段亦規定,權利金應依照相關合約之實質內容,按權責發生基礎認列。
三、問題所述甲公司所收取之技術報酬金為大陸子公司於合約期間之年度銷貨淨額之3%,且於其查核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支付予甲公司,故甲公司應依第三十二號公報第32及33段規定認列技術報酬金收入。如該收入來自甲公司之經常且主要之營業活動,應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以其淨額列示。該交易如有公司間未實現損益,仍應予以消除。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出版業前置作業成本可否遞延疑義 Q:甲公司擬於一○○年度正式出版雙周刊,故其於九十九年底向訂戶收取之預繳費用將遞延至一○○年度按月承認銷貨收入,然而甲公司於正式發行雙周刊前所產生之行銷成本、編輯成本、廣告性質之試刊號印製成本及支付予經銷商之佣金費用,是否均可俟雙周刊正式發行後,即開始正式認列銷貨收入時,再行轉列相關成本及費用?
A:行銷成本、廣告性質之試刊號印製成本,因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故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不得遞延;因編輯而產生之成本,如係與出版收入直接相關之成本,依配合原則應於認列出版收入時列為費用;支付予經銷商之佣金支出,係按訂戶預繳不可退費之一年期費用之一定比例支付,故可依配合原則將佣金支出予以遞延,其攤銷之比例應與預收收入轉為收入之攤銷比例相同。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公司與債權銀行簽訂附買回條件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疑義 Q: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積欠乙銀行(以下簡稱乙方)債務本金計新台幣(以下同)約$1,780,000,000,未依約定繳付利息,依借款契約該筆債務已視為到期,為解決債務,甲乙雙方協議,就甲方所有原提供該筆借款擔保之不動產,帳列成本約$2,800,000,000,以附買回條件方式出售予乙方,並以買賣價款作為清償乙方債務之用。
前開買賣價款總計$1,250,000,000,係由甲方(即債務人)與乙方(即抵押權人)協調並參考鑑價報告結果後成立,雙方約定於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三日內,由乙方以該買賣價款充償甲方原積欠乙方之借款本金。
雙方同時並約定,甲方保留二年內(自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起算)買回本件標的不動產之權利。於期限屆滿前,甲方得以當初乙方所支付(抵銷之債權)之不動產價款,即$1,250,000,000,行使買回之權利。惟甲方行使買回權利時應將借款一併清理,倘有不足應由雙方協議處理之。保留買回之期限內,甲方未清償之借款及利息,應予掛帳,俟買回期限屆滿或行使買回權時,由雙方協議處理之。期限屆滿時,若甲方均未行使買回權利,則甲方喪失該項權利。
乙方於期限屆滿前,另行洽妥買主(甲乙雙方以外之第三人)以$1,250,000,000價額承購該不動產。
會計問題:
甲公司將借款擔保之不動產移轉與乙銀行之會計處理為何?甲公司未清償之借款得否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
A:
一、問題所述甲公司提供借款擔保之不動產,如屬存貨者,應適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如非屬存貨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減損。
二、甲公司將借款擔保之不動產移轉予乙銀行,雖保留買回標的不動產之權利,然因嗣後乙銀行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致使甲公司喪失買回之權利,故應視為甲公司出售擔保之不動產予乙銀行以清償12億5千萬元之債務,不動產認列減損後之帳面價值與12億5千萬元間之差額應列為不動產處分損益。甲公司未清償之5億3千萬元,因甲公司未取得免除該債務之證明,故不應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被投資公司清算解散,分配剩餘財產疑義 Q:
甲公司係一軟體公司,其持股比例100%之海外子公司(原帳列長期投資)辦理解散暨清算完畢。甲公司取得之剩餘財產為該子公司所擁有之無形資產(子公司向第三方購買取得經鑑價之程式模組)。
試問:
一、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其帳上無形資產如何評價?
二、海外子公司辦理解散暨清算後,甲公司取得子公司之無形資產應如何認列入帳?
三、甲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相關科目(包括投資成本、累積換算調整數等)應如何處理?
A:
一、問題所述之子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及決議解散時,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判斷資產價值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有證據顯示其無形資產價值有重大減損,應立即認列損失。
二、甲公司收取無形資產時,應以子公司帳列無形資產減損後之金額作為入帳基礎,惟若該資產對甲公司之效益低於前項金額者,應以該資產對甲公司所提供效益之價值入帳,並依持有之目的將該無形資產作適當分類。
三、甲公司沖銷長期投資時,須將帳列之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科目一併沖銷,計算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同一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疑義 Q:同一會計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因投資公司未按比例認購,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因同類性質資本公積不足而借記「保留盈餘」,若同一會計年度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時能否將其轉回?若投資公司已將保留盈餘轉回,則應視為會計變動或會計錯誤?
A: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之規定,同類性質資本公積不足時,應將不足之差額借記「保留盈餘」。同一會計年度嗣後雖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仍不應將原借記之「保留盈餘」予以轉回,若投資公司於編製當年度財務報表時已將前述「保留盈餘」轉回,應屬會計錯誤,並追溯重編該年度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不動產作價投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係以出租及出售不動產為業,其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乙公司,帳列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是否得依其不動產之公平價值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
A:
問題所述甲公司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乙公司,其投資之取得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0段規定,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並認列相關損益。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累積換算調整數」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投資公司)依權益法對評價乙公司(國外之被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辦理減資時,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除依本會(91)基秘字第316號函釋,將差額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之範圍內列為當期損益外,該差額大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之部分應如何入帳?另該部分除於乙公司結束解散時,將實現為當期損益 (兌換損益)外,可有其他實現為當期損益(兌換損益)之時機?
A:
一、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所得之換算調整數,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若大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其超過部分應維持「累積換算調整數」,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並調整「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
二、該「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應俟處分對乙公司之投資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110912 會計人電子報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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