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5/12

內  容  索  引:

◎閒置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疑義。

◎投資之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註銷庫藏股疑義。

◎企業合併之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閒置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疑義。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第80段規定:「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當固定資產有前述之情事時,應以何種金額轉列,及其有關折舊之提列與減損之測試等相關會計處理應如何為之?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四次修訂條文開始適用後,若固定資產發生閒置或已無使用價值時,應將原科目之成本、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一併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並繼續攤提折舊,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減損及進行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090512 會計人電子報295)

◎投資之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Q:甲、乙二公司均為上市公司,且非聯屬公司。今甲公司發行新股(1)交換乙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及(2)與乙公司之股東交換其所持有乙公司之股票,股份交換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約達15%,經判斷不具重大影響力,不適用權益法之會計處理,依公司意圖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歸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請問甲公司應如何決定取得乙公司股權之價值?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0段之規定,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但非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尚應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此外,企業若能可靠決定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時,應以換出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換入資產之成本,但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較客觀明確者,則應以換入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甲公司發行新股與乙公司交換股份,應依上述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20090512 會計人電子報295)

◎註銷庫藏股疑義。

Q: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100%,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金額為$100,000;乙公司亦投資甲公司,帳列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金額為$90,000。乙公司於年底辦理減資,並退回股款$95,000予甲公司。甲公司於編製單獨財務報表時,對其帳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重分類,重分類後產生之長期股權投資貸餘,係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報表)時,因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所作之重分類分錄,通常不入帳,若入帳則通常於次年期初作迴轉分錄。而母公司平時對子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仍採權益法評價,於其單獨報表上則應將長期股權投資貸餘,於編製報表時重分類為負債。
(資料來源:20090512 會計人電子報295)

◎企業合併之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乙二公司均為上市公司,乙公司預計依營業讓與方式,將其全部營業讓與甲公司,雙方決議由甲公司增發新股與乙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轉換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百分之百股份,乙公司之股東持有甲公司股份,乙公司並依法辦理下市。甲公司之股本及市值約當為乙公司股本及市值之五倍。

二、此次股份轉換,乙公司並未消滅,而係經由營業讓與後成為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乙公司於股份轉換前後之經濟實質並無重大改變,僅係經營權及所有權於股份轉換後易手。此外,甲乙公司換股之時程分別有下列不同日期:1.雙方向外公告股份轉換案日期(D日)、2.股東會通過日期(E日)、3.股份轉換基準日(F日)、4.甲公司新股上市日期(G日)。(註:甲乙雙方約定換股比例可因雙方於D日後之增資案或可轉換公司債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而調整,且雙方同意合約得以執行係以下列條件業已成就為前提:雙方召開股東會依法決議通過此股份轉換案並承認此契約、此股份轉換案應取得政府機關之核准、雙方已履行合約中規定之各項義務且無違反契約中載明之聲明與保證、簽約一年內,前述條件之任一條件未成就時,契約自動終止。)

試問:甲公司得否依應以何種基礎評價其所取得之乙公司股權?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 7 段之規定,得以市價推算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惟應同時考慮合併契約公布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價格變動;所謂合併契約公布日所指為何?

A:

一、甲公司增發新股與乙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轉換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之全部股份,而乙公司股東持有甲公司股份之情形,對甲公司而言係屬取得乙公司之股權,因此,甲、乙公司間之企業合併,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處理。

二、依第二十五號第7段之規定:「企業因合併而發行之權益證券若有公開市場交易者,其市價通常較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明確,因此,得以其市價推算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惟應同時考慮可能之價格變動、交易量、發行成本及其他因素之影響數,並應考慮該證券於合併契約公布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價格變動。」若原合併契約所訂之發行股數或其他對價為確定而不受其他條件而改變時,則應以合併契約經雙方同意並對外公布之日為合併契約公布日,而不論該契約是否尚須經股東會承認或政府機關之核准。若續後合併契約之發行股數或其他對價因進一步議價而有修改時,則應考慮修改之日前後一段合理期間之價格變動,重新決定所發行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
(資料來源:20090512 會計人電子報295)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