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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換股方式進行組織調整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乙公司為甲公司持有59.1%股權之子公司,丙公司為甲公司新設立100%持有股權之控股公司,其股本一部份由甲公司支付現金,另一部份以換股方式將乙公司股權轉由丙公司持有。相關會計問題如下:
一、換股過程中並無現金收付且乙公司經評估並無任何價值減損,可否將原列於甲公司帳上投資乙公司股權帳面值全數轉列為投資丙公司股權帳面值,不認列處分損益。
二、甲公司歷年來評估對乙公司股權投資因匯率變動之未實現兌換利益,可否視為仍未實現而轉列作為丙公司股權投資評價加項項目。
三、丙公司取得乙公司之股權價值大於丙公司於換股時換出之股本面額,其超過部份可否視為丙公司股本溢價發行,且帳列丙公司之資本公積。
A:
一、甲公司因組織調整將乙公司股權轉由丙公司持有,應以原對乙公司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丙公司新發行股權之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產生之換算調整數,因係其評價科目,應一併轉銷。帳上原「累積換算調整-乙公司」之科目金額,應於換股時移轉至「累積換算調整數-丙公司」科目。
三、依會計學原理而言,以財產或勞務抵繳股款者,其股票之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財產或勞務之公平市價,或股票之公平市價,以其較為客觀明確者為基礎。股票若為溢價發行時,其溢價應作為資本公積,不得列為收益。 (資料來源:20080312 會計人電子報236) ◎商品回收損失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對於已出售商品有逾期變質之虞者,將予以回收並辦理報廢。甲公司於出售商品時即合理估計前述損失金額並認列為「商品回收損失」,該科目性質應如何列示?
A:
商品回收損失若在其出售時即可預期必然會發生,且可依其經驗率予以合理估計,則「商品回收損失」科目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才不致造成銷貨收入高估。 (資料來源:20080312 會計人電子報236) ◎建造期間地價稅會計處理。 Q:購置土地並已積極開發建造中,在開發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地價稅是否應列於建築成本項下?
A:
由於地價稅年年發生,並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故來函所述,購置土地開發建造,於開發期間所支付之地價稅,應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20080312 會計人電子報236) ◎受理大陸台商補登記僅輕罰 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推動「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方案」及「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前者乃對於願意回台補辦許可的大陸台商處以象徵性的輕罰,展現政府照顧台商最大誠意;而後者為吸引台商回台投資,並活絡國內證券市場。為有力執行二項推案,相關單位已著手研擬有關法規之修正。
經濟部投審會目前即公告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且已自九十七年三月十日開始受理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惟受理對象適用於裁罰基準實施日(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前,已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且主動提出申報之業者;投資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5萬元罰鍰;2,000萬美元以下未達1億美元者,處10萬元罰鍰;1億元美元以上或核心產業者則視個案處理。據知,目前已有數家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之台商申請補登記。
投審會亦表示,投資大陸40%上限此次雖未調高,但將計算基礎彈性放寬,原僅依「個別企業淨值」計算大陸投資限額,現改為以「企業合併淨值或個別企業淨值孰高者」計算,一般而言,將可拉高投資比例。且企業於大陸投資已超限或瀕臨上限,其未來一年新增國內固定資產、研發支出等投資金額之40%也可加計於大陸投資限額中。
而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金管會則表示,一是指新增第一掛牌上市;二是可在興櫃或證交所上市櫃;三是有三大好處,即促進企業與台灣市場緊密連結、滿足投資人多元化需求,及提昇資本市場國際化與競爭力。主要希望吸引東南亞及美國矽谷地區的優秀台商回台掛牌。目前證交所亦積極推動舉辦宣導說明會,並將研擬實質獎勵措施。 (資料來源:20080312 會計人電子報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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