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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6/12

內  容  索  引:

◎問:一、員工分配股票紅利可否分配予大陸地區從屬公司員工?   二、大陸地區人民可否持有台灣公司股票?

◎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會計處理。

◎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記名股票之期末評價。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出售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之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受委託代為轉投資,其財務報表之表達方式。

◎釋示現金增資「專款專用」之意旨

精  采  內  容:

◎問:一、員工分配股票紅利可否分配予大陸地區從屬公司員工?   二、大陸地區人民可否持有台灣公司股票?

答:
一、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分配股票予從屬公司需於章程中訂定,否則不得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
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台灣公司股票,行政院須訂定相關辦法才可辦理,惟截至96.06.12行政院尚未核定相關辦法,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法直接持有台灣公司股票。

參考法令: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73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前項規定投資之事業依公司法設立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之事業,應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2007061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會計處理。

Q:企業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所收取外幣股款之因「定價日」與「繳款日」匯率不同而產生之兌換差額,於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企業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如於定價日編製財務報表,僅需將該事實附註揭露,無須入帳,而應於繳款日依當日匯率將收到之現金認列為預收股款。至增資基準日時將預收股款超過股票面額部分認列為資本公積,故無定價日與繳款日間兌換差額之列帳問題。
(資料來源:20070612 會計人電子報198)

◎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記名股票之期末評價。

Q: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對於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應該如何計算成本?

A:
一、就會計學理而言,股票股利均不列為收益,故取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記名股票,應併入原投資股票計算每股平均成本,因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3段第五項規定:「投資收到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不列為投資收益,應於除權日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配股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

二、惟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是否應併入原投資股票重新計算每股成本,宜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70612 會計人電子報198)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出售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之處理。

Q: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出售時,帳上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之會計處理為何?

A: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帳上如有因長期股權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或其他股東權益調整項目餘額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當期損益,但該資本公積若係於以前年度因被投資公司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減除有關所得稅後之淨額,按約當持股比例由保留盈餘轉列者,應按出售比例轉入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70612 會計人電子報198)

◎公開發行公司受委託代為轉投資,其財務報表之表達方式。

Q:
一、甲乙公司間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甲公司委託乙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以乙公司名義代為轉投資於丙公司(公開發行公司),甲公司於轉投資繳付股款並未假手乙公司。

二、甲乙公司間所訂「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事項如下:
1.乙方依照契約規定,受甲方委託投資取得之股權,及因此項股權之取得而發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均歸屬甲方,乙方不負盈虧責任。
2.丙被投資公司年終決算有盈餘分配時,甲方按其所分得之現金股利之3%∼5%付與乙方,作為乙之報酬及費用,股票股利部分不予計入。
3.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投資取得之股票暨其後年度按股權分配取得之股利股票,全部由乙方背書後,交甲方保管持有。甲方得隨時向被投資公司辦理質權設定或所有權移轉登記。
4.乙方對於受任事務,應照甲方決定通知執行之。
5.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指定人選作為乙方受託投資於被投資公司之股權代表人,乙方於被投資公司就依本契約受託投資之股權,於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時,應投票選舉甲方遴選之人選,但經甲方以書面同意,另作處理之部分股權,不在此限。

乙公司於其財務報表上,對上述「受委託代為轉投資」事項,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託投資契約」,由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非屬信託公司)以乙公司名義代為轉投資丙公司。就本案而言,甲公司為丙公司之實質股東,乙公司為名義股東,為避免使用者發生誤解,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98段至第103段之規定,乙公司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此一事實。
(資料來源:20070612 會計人電子報198)

◎釋示現金增資「專款專用」之意旨

Q:
一、本會(77)基秘字第005號函中,曾釋示以增資方式購建資產,如係現金增資且專款專用確實用於購建該資產者,因無實際利息支出,故無需將利息資本化。

二、上述所稱之「專款專用」,是否係指現金增資所得款項必須專戶存儲並專案動支,方得不將利息資本化,或係指只要現金增資之目的在購建資產時,即無需將利息資本化,於適用上尚有疑義。

現金增資「專款專用」之意旨為何?

A: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如係用於購建資產,因無須負擔利息,故無論是否專戶儲並專案動支,在現金增資額度內,均不得將利息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70612 會計人電子報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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