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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於喪失對子公司控制能力時是否停止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 Q:K公司為C公司之母公司,C公司持有K公司股票22,000股,持股比例5%,95年3月31日K公司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C公司於95年4月1日後處分其持有K公司股票之損益,是否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之規定處理?
A:K公司因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故C公司續後再出售K公司股票之損益,K公司將不再視為庫藏股票之處分,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或第三十四號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60612 會計人電子報) ◎每股盈餘追溯調整疑義。 Q:甲公司於95年6月中旬股東會中通過盈餘轉增資案,其基準日訂為9月1日。試問,甲公司於8月20日提出之95年度半年報中,計算每股盈餘所用流通股數是否應調整前述盈餘轉增資之影響?
A:因甲公司盈餘轉增資之基準日訂於財務報表提出日之後,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每股盈餘」之規定,在計算每股盈餘時,所用流通股數不應調整盈餘轉增資之影響。但因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甲公司股東會已決議通過無償配股,故甲公司應於其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擬制追溯調整之每股盈餘。 (資料來源:20060612 會計人電子報) ◎集團內子公司間以合併換股方式進行組織調整之會計處理疑義 Q:乙、丙二家公司係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另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61.05%,丙公司持有丁公司股權38.95%,今乙、丙、丁三家公司進行合併並以乙公司為存續公司,丙、丁公司為消滅公司,此合併僅係組織架構調整及重整,經濟實質並無改變,因此以合併換股方式將丙、丁公司股權轉由乙公司持有時,此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可以取得丙、丁公司淨資產帳面價值作為乙公司合併發行新股之成本,合併發行新股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作為資本公積之處理方式?另,若分別以丙或丁公司為存續公司,其合併會計處理是否亦可秉照上述之會計處理為之?
A:乙、丙、丁三家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其合併為組織重組,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3段及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規定,不得適用購買法及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而應依本會(86)基秘字第103號、(87)基秘字第209號、256號及(91)基秘字第033號等函規定處理。其中甲公司應以原對丙公司長期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乙公司新發行股權之成本,惟換股時應評估原長期投資之價值是否有減損,如有減損其減損金額應一次認列為損失。另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時,應以丙公司淨資產原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所取得淨資產之入帳基礎。另丙公司原股東權益項目中,與其淨資產相關之科目(如換算調整數、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應按原金額轉列,其他項目總金額超過乙公司新發行之股本面額部份則應貸記資本公積,反之則應借記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貸方餘額不足時,則應調整保留盈餘。另丁公司消滅時,若乙、丙兩公司對丁公司之長期投資與丁公司股權淨值間存有差額,則應視乙、丙兩公司原始取得丁公司股權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所分析之差額原因及其處理方式繼續處理,若乙、丙兩公司原始取得丁公司股權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者,則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有關收購成本分攤之步驟,予以分析處理。如係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自取得之年度起,依其估計剩餘經濟年限分年攤銷;如屬投資成本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份列為商譽。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商譽之減損測試。若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投資成本,則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待處分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預付退休金或其他退休給付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非常利益。若乙、丙兩公司原始取得丁公司股權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原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原已分析產生原因者,則依原分析結果繼續處理,惟屬商譽部分不再攤銷,屬遞延貸項部分,依剩餘攤銷年限繼續攤銷。 (資料來源:20060612 會計人電子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行運用或委託經營投資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能否採用市價法評價疑義。 Q:為使委託經營之資產價值能夠貼近市價允當表達,並能合理評估委託經營之績效,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無論自行運用或委託經營投資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能否採用市價法評價?
A: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無論自行運用或委託經營投資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6061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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