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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最低稅負 稅率10%一次到位 行政院原先完成的最低稅負制版本,稅率從7.5%分三年調升至10%,以期降低對企業的衝擊,但政黨團評估,稅改就是要課徵這些享有投資抵減業者的稅,如果再從經濟面考量企業投資的立場,也不利政府展現稅改的政治決心,因而改為稅率一次到位。
另外,五年信賴保護原則維持原案,基於法不溯及既往,行政院版本給予業者一年的緩衝期,在法令生效前一年提出的投資抵減案,不納入最低稅負制度,做為新法實施的緩衝,但扣除五年免稅後的稅基必須繳交最低稅負,不能用投資抵減抵除,亦即企業必須繳交至少10%的稅負。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法重整篇與破產法將合併 有鑒於企業聲請重整到破產的程序散見各法律,行政院擬將現行的「公司法重整專篇」和「破產法」合併。經建會於九十三年八月成立「公司重整破產法」召集專案小組,委託學者專家參與法典的制定討論,日前法典的草案已經出爐,準備進入立法的程序。
本草案參考美國聯邦破產法,採債務清理雙入口設計,由聲請人自行選擇用重整或破產程序進行。「公司重整破產法」草案特點如下:
一、自動凍結制度:在重整或破產聲請後,債權人禁止進行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有關財產的訴訟、非訟及強制執行等程序都一律停止;
二、設置保全管理人:聲請重整後,法院可指定保全管理人,避免公司在法院裁定前掏空公司,保全管理人可代行董事會職權,並受法院監督;
三、鼓勵新融資提供:法院許可重整公司籌措新資金。公司可以給新貸與人提供擔保,並經原有債權人同意或法院准許下,給予「新貸與人第一優先權」,並確保其第一受償順位;
四、以債作股的解決方案:對財務困難的公司來說,如准許以債作股的方式發行新股,較易獲得債權人的支持,也方便辦理公開發行新股,來籌措資金。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強化IPO品質 承銷商輔導上市從嚴規範 為強化複合初次上市案件律師職能,及承銷商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評估作業的品質,證交所增訂「股票初次上市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申請初次上市之評估查核程序」,對承銷商輔導上市案品質趨嚴管理,規範從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承銷商評估申請上市公司營運影響,與說明影響承銷因素時,不得引用申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的意見,或「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填報律師的意見。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向該會報備相關文件規定,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40201362號
主旨:重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函,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向該會報備相關文件規定,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規定及91年4月3日(91)台財證(一)字第112794號公告事項辦理。
二、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請切實依同條第5項規定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副知相關書件乙份予本中心。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Q:長期投資互採權益法評價,其投資損益應如何認列? A:(1)當公司間互相持有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時,稱為相互持股。若須採用權益法時,則投資損益之計算,依其財務報表報導主體理論基礎之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有二:一為庫藏股票法,一為慣例法。庫藏股票法視對方所持有自己的股票為報導主體之庫藏股票,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擁有自己的股票。慣例法乃視權益法為合併報表之延伸,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自己的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連,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
(2)投資公司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相互持股時,投資公司投資損益之計算應採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
(3)相關計算之例舉,請見本會(86)基秘字第209號函附件。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係育樂公司,從事「會員制渡假旅館」業務,該公司最近推出團體會員卡,會員入會時必須繳交不可退還入會費及可退還保證金各半,當團體會員至該俱樂部消費時,享有一定折扣優待,消費金額必須於次月份付清完畢,若未能於次月份付清款項,該公司得就保證金逕予扣抵。同時該公司最近為促銷會員卡提高準會員入會情形,於準會員入會時,贈送其入會費及保證金合計金額約10%之住宿抵費券(每張面額1,000元)。準會員入會時,贈送之住宿抵費券,其相關分錄如何記錄?
該公司推出團體會員卡,其入會費及保證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A:一、準會員入會時,贈送之住宿抵費券宜按面額以應計基礎記錄費用之發生,但面額與抵費券之公平市價顯不相當時,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會員消費抵用時則作為服務收入之增加;期末未耗用但已過期及未過期但可能不會被使用之住宿抵費券應予沖回,列為估計費用之減少。
二、入會費及保證金之會計處理應依照本會(78)基秘字第027號函及(86)基秘字第001號函及(90)基秘字第152號函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出售舊有工廠土地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以後年度因新購土地符合土地稅法之退稅條件,而得申請退稅者,其退稅收入應如何處理? A:土地增值稅退稅係因有原出售舊廠部分工廠土地之行為方能退稅,故此退稅宜與出售土地視為一筆交易,企業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如預期五年內不會再行移轉時,則應於確定可退稅年度將退稅收入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持有B公司10.2%股權,另A公司持股99.99%之子公司C公司持有B公司2.4%股權,合計持有12.6%股權。而A公司之關係人D公司及E公司則各持有B公司14.3%的股權。D公司係A公司持股比例最高(28.7%)且擁有經營權之股東;E公司亦持有A公司8.5% 股權。上述所有公司均同屬B公司企業集團旗下,且除C公司外,董事長皆為同一人,相互投資狀況下,目前A公司對B公司採成本法評價,B公司則因其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之股權超過20%,而對A公司採權益法評價。 試問:
一、A公司與持股50% 以上之子公司C公司合計持有B公司股權低於20%,未達權益法之門檻,但就A公司與關係企業對B公司之投資型態來看,可否以對 B公司有重大影響力為由,將評價方式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
二、如B公司之總經理以A公司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其公司之董事,此是否構成其「總經理為A公司所指派」之條件,做為A公司對其有重大影響力之證據?
三、A公司與B公司如互採權益法評價,則彼此間投資損益如何計算?
A:一、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低於百分之二十者,對被投資公司通常不具重大影響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常視為有重大影響力:
(一)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普通股股權百分比為最高者。
(二)投資公司及被投資公司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其他公司派任於被投資公司之董事,合併超過被投資公司董事總席次半數者。
(三)投資公司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
(四)有其他足以證明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事項者。
依據第二次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17段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雖未達百分之二十,但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採用權益法評價。」至於持股未達百分之二十時是否具有重大影響力,乃屬實質判斷問題。
二、當公司間互相持有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時,稱為相互持股。若須採用權益法時,則投資損益之計算,依其財務報表報導主體理論基礎之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有二:一為庫藏股票法,一為慣例法。庫藏股票法視對方所持有自己的股票為報導主體之庫藏股票,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擁有自己的股票。慣例法乃視權益法為合併報表之延伸,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自己的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連,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投資公司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相互持股時,投資公司投資損益之計算應採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例舉如(86)基祕字第209號函附件)。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其持股比例平均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乙公司於九十二年底發生鉅額虧損,股權淨值呈負數,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底為乙公司背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新台幣二九七、○○○仟元,除甲公司對債權人之背書保證,尚另有乙公司對債權人提供之房地產設定新台幣三七二、○○○仟元抵押,甲公司評估此保證既有足額實物抵押,該公司之保證損失可能性較少,則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於投資數轉列至零以後,是否須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A:一、由於股東之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故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但未達控制能力者,其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原則上宜以使對該被投資公司之長期投資及墊款之帳面餘額降至零為限,但若投資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或預期被投資公司短期內會獲利而不願放棄該被投資公司,則宜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二、投資公司若擔保被投資公司之債務,或有其他財務上之承諾者,通常視為投資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
三、至於來函所述之背書擔保已有足夠之擔保品,應屬評估或有負債之參考因素,與投資損益之計算無關。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承攬乙公司之分包工程,預計九十三年五月底完工,故九十二年會計處理採全部完工法。於九十三年因實際施工作業遇人力等不可抗拒等原因,工期延展至九十四年中方可完工,故擬將工程損益認列方法於九十三年度起改採完工比例法。 前述因交易本質與以往不同而改採用適當之會計原則,是否可認定為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A:來函所述之工程原來並不符合完工比例法之適用條件而採用其他會計方法,現若符合適用條件而改用完工比例法,此變動係屬經濟情況之改變,非會計原則之變動,無須調整前期損益並重編報表。 (資料來源:2005091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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