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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0/12

內  容  索  引:

◎日本母公司派遣人員至台灣子公司工作,今年九月一日來台,台灣子公司每月所給付的薪資已經按照非居住者之扣繳方式代扣稅款百分之二十,請問這位日籍人士還要到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精  采  內  容:

◎日本母公司派遣人員至台灣子公司工作,今年九月一日來台,台灣子公司每月所給付的薪資已經按照非居住者之扣繳方式代扣稅款百分之二十,請問這位日籍人士還要到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高雄市國稅局回答:

按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外籍人士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天數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係屬非居住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薪資,給付人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百分之二十。

除了就源扣繳之規定,外籍人士還須留意我國稅法上對於境外薪資之核課範疇。參照國際間課稅慣例,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多以勞務提供地為準,是以我國稅法規範,外籍人士入境提供勞務,若於年度中在華居留日數合計未超過九十天者,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所得稅,僅就中華民國境內給付之各類所得就源扣繳。居留日數超過九十天者,除了境內給付之各類所得應就源扣繳外,自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率申報納稅。

貴公司日籍人員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來台,若及至年底未離境,九十三年度在華居留總天數為一百二十一天(首日不計),是為非居住者。雖然國內薪資已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百分之二十扣繳稅款,因其在華居留總天數業已超過九十天,自境外雇主取得之薪資亦應依現行薪資所得扣繳率百分之二十申報納稅,故仍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辦理申報時,除了應檢附國內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境外薪資並應提示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或經會計師簽證(須檢附會計師之執照影本)之國外雇主給付所得證明以憑認定。
(資料來源:2004101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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