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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營利事業受災戶辦理災害損失報備事宜,對現行災害損失之報備規定予以簡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敏督利颱風肆虐,造成臺灣中南部及東部地區嚴重水患,為便利營利事業受災戶辦理災害損失報備事宜,對現行災害損失之報備規定予以簡化,因事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該局特就災害損失報備規定予以敘明如下:
一、本次風災將比照九二一大地震與桃芝風災等重大災害事件,對受災戶申請辦理時間由現行十五天自動延長為三十天,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災害損失。
二、若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三、為便利受災戶辦理災害損失報備案,營利事業申報之災害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資料來源:20040712 賦稅署) ◎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所發放之補償費,應否課徵所得稅? 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所發放之補償費,應否課徵所得稅?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有關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依不同法令規定發放之補償費或各項給與予個人,其性質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非屬損害補償性質,按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之不同,而有不同的課稅方式,例如: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領取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如農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業發展基金計畫」規定所領取之休耕給付及輪作獎勵金,係農民於休耕期間從事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及輪作政府指定作物收入較原擬種植作物收入減少部分之對價,二者均為農民從事農作之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規定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是以,政府有關機關推動各項重大建設或執行其他公務時,所給付之所得,涉及租稅之課徵事項,均會影響至人民權益,該局籲請縣市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於執行上開業務時,應注意課稅之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提供具體資料,向該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資料來源:2004071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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