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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或產製廠商注意汽車揚聲器徵免貨物稅之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籲請進口商或產製廠商注意汽車揚聲器徵免貨物稅之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依據財政部六十八年七月二日台財稅第三四四一七號函說明:(一)鋁鑄式喇叭(Die-Cast Speaker):此種型式喇叭係以二或三具喇叭裝於一鋁或鋅等鑄成之音箱內,應已構成喇叭箱,係屬應稅音響組件。(二)塑注式喇叭(Plastic Wedged or Housing Speaker):此種型式喇叭係用塑膠射出成型之五面式箱,裝一具5”喇叭,雖欠一面後蓋,因用螺絲固定於汽車內後面適當位置即可,已構成喇叭箱之要件,核屬應稅音響組件。(三)面蓋喇叭(Mesh Grille Type Speaker):此種喇叭係與網狀面板或塑膠面板配襯包裝,尚未構成喇叭箱,非屬應稅貨物。(四)板面喇叭(Panneled Type Speaker):此種喇叭係以三具不同口徑之喇叭固定於一作用Buffle面板上,其他五面未裝箱板,亦未構成喇叭箱,非屬應稅貨物。(五)球型及其他型式之CB用喇叭(Ball Speakers and CB Extension Speakers for Citizen Band):此種型式喇叭,係以塑膠成型之球型或密閉式箱,內裝3.5或3×5之橢圓型喇叭,專供遊艇及汽車CB無線電通信用之喇叭,非屬應稅音響組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報運進口之嵌壁式揚聲器及天花板式揚聲器,依其形式應屬單體喇叭或面蓋喇叭,非屬應稅貨物,免徵貨物稅。
鑑於貨物稅條例對於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其處罰甚為嚴厲,一經該局查獲即依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關未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之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故該局特呼籲產製上述產品廠商,尚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者,在未被查獲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申辦繳稅,以免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20040512 賦稅署) ◎資金貸與同業如何計算利息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所明定。
該局曾於查核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有關同業往來借餘九千八百二十萬元,經查該同業往來借餘係分別貸款給甲、乙兩家公司,雖該公司與甲公司約定同業往來利率為百分之六,並自行設算利息收入二百七十一萬餘元,且申報在案;而與乙公司則約定同業往來不計息,惟兩者皆較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低。經依前述規定計算該公司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應為三百五十二萬餘元,調增利息收入八十一萬餘元。
該局特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如以自有資金貸與同業,而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申報時應以當年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2004051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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