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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版稅等執行業務收入,如何適用免稅額及計算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學者專家於報章雜誌發表文章或講演所領取的稿費、講演鐘點費等報酬,依規定在十八萬元以內免稅,惟該免稅額究係以個人或以申報戶為單位?又其報酬超過免稅額時,應該如何計算所得額等問題,納稅義務人常感到困擾。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十八萬元,可以不必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該十八萬元免稅額是以個人為單位,因此,家中如有多人從事上述工作,取得之報酬,均可各自享有十八萬元免稅額,例如夫妻都有上述收入,夫有二十五萬元,妻有十萬元,則夫只能享受十八萬元免稅額,加上妻的十萬元免稅額,上述所得免稅額合計二十八萬元。
至於夫超過的七萬元則可減除成本費用後,就餘額納入綜合所得課稅,上述可減除的成本費用,須檢附相關憑證,如無法檢具者,則可減除百分之三十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資料來源:20040412 賦稅署) ◎企業技術作價入股 將免稅 經濟部工業局打算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讓國內外公司技術入股都可以免稅,個人技術入股,也可適用最高分離課稅15%的稅率。
工業局日前已與財政部達成協議,將修改「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讓外國公司技術入股本國公司,可以適用免稅規定,原本法條則規定,只有取得之權利金,才可免稅。
除此之外,為了維持國內外廠商租稅公平,同時促進國內智財權及知識經濟發展,工業局也擬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特別法規範國內企業也可以適用技術入股免稅。
至於「個人」技術入股課稅方面,目前工業局考慮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不論國內外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成為國內企業的股東,其股票所得可以採取分離課稅方式,至於稅率則擬訂在10%至15%之間。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FASB擬將認股權列支出,我證期會將跟進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提案將公司發放的員工股票選擇權列為支出,證期會官員指出,美國一旦實施,台灣即同步跟進。此舉將衝擊不少以發放認股權證,吸引優秀人才的電子大廠,使其財報盈餘縮水。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3月31日正式提議,2005年起企業發放給員工的股票選擇權,必須提列為支出,企業得自行估算股票選擇權的價值,並公開揭露。若是該案通過,未來企業可能在股價表現超越大盤時,才可能發放股票選擇權。
證期會官員指出,目前國內企業發放的員工認股權,通常發放兩年後即可執行,閉鎖期不長,性質大多符合「酬勞性員工認股權」。若採FASB提案,這些企業都必須把發放的員工認股權認列為支出。
官員也指出,如果FASB將員工股票選擇權的會計處理方式,從現行公平價值法和內含價值法擇一,改為強制以公平價值法認列,國內也會比照處理,刪除內含價值法。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經濟部再鬆綁赴大陸投資項目 經濟部商業司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由原規定的62項縮減為18項。目前仍受到禁止的項目包括赴大陸經營鐵路、捷運業,以及介紹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就業之人力仲介業等。
此外,電影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赴大陸地區舉辦或參加商展,以及保險業赴大陸招攬相關業務、舉辦或參加保險業務有關研討會或會議等。現階段仍須經過主辦機關許可。
商業司是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規定」,修正相關項目。
該列表原本規定出版事業、電影片製作業、廣播事業、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保險業、期貨業、不動產租價業等,若要赴大陸從事商情調查都須經相關主管單位許可,不過現在都將開放,不必再經許可。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各上(興)櫃公司於規定期限內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發文日期:93年4月5日 發文字號:(93)證櫃上字第08040號)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4條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12月18日台財證稽字第0920005170號函規定辦理。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為「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內部稽核申報作業」,網址:http://sii.tse.com.tw。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為順利籌措興建工程資金,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可於一定期間轉換成普通股),並依公司法第234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於公司章程規定,得於開始營業前分派建設股息。此特別股之相關條件與一般公司所發行之累積特別股相似,例如:
(1)優先按面額5%分派特別股股息,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
(2)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之股息時,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優先補足之。特別股於發行期滿時,A公司應於當年度或以後之各年度優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之。
其相關特別股股息是否須於發放前逐期估列其相關股息負債? A:前述之可轉換特別股股息,企業於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之年度,將該年度應分派而未分派之股息,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之,發行期滿時,則應於當年度或以後之各年度優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此種可轉換特別股股息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若股東會未決議發放股息,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若該股息支付之規定為強制每年須支付,則應逐期估列並認列於財務報表,該股息如屬建設股息,則應以「預付股息」科目列為股東權益減項。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Q:某公開發行公司於認股權證發行日後,若因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而調整認股價格,是否影響本會(92)基秘字第070、071及072號函所規定「內含價值法」中之「酬勞成本」計算?其相關之會計處理為何? A:公司採內含價值法處理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者,其計畫若因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等情況進行調整,致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或兩者皆同時變動),在下列兩種情況同時符合時,公司不需調整原先所認列之酬勞成本:
1.變動後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並未大於變動前認股選擇權之總內含價值。
2.認購價格對市場價格之比率並未降低。
當公司係採內含價值法處理其酬勞性之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且不符合前述條件時,視為公司對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進行修正。惟當前述兩種情況雖同時符合,但認股選擇權之條件係修正為促使員工提前符合認購條件,或延長認股選擇權之預期存續期間,亦視為公司對認股選擇權計畫進行修正。
前述修正因視為公司發行新認股選擇權計畫,故應再次衡量認股計畫之酬勞成本。修正日重新評估認股選擇權計畫之內含價值若大於原先估計之內含價值時,增額之酬勞成本應在員工符合認股選擇權計畫前之服務期間逐期認列;另員工若已符合認股選擇權計畫所規定之條件,則應立即認列增額之酬勞成本。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有關服務資產及服務負債之探討 對於不動產之服務,通常包括:
一、履行租賃管理工作,例如與承租人議定不動產租賃契約、續訂租約、調整租金、終止租約及重新出租等事宜。
二、代收轉付相關稅捐及保險費。
三、進行租金評估、制訂租約條款、收取租金款項、處理租金帳務及追收積欠租金。
四、建立並執行例行之管理服務,包括保全監控、防火措施、通訊系統及緊急事故管理。
五、制訂及落實不動產管理、維修及改善相關之政策及計劃。
六、處分擔保品。
七、將未分配款項作暫時性投資。
八、支付費用予保證人、受託人及其他提供服務者。
九、支付租金收入予不動產受益證券持有人並進行相關之帳務處理。
十、其他。
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第19段之精神,將金融資產證券化類比至不動產證券化,則似可推論不動產之服務原係存在於所有不動產,但下列情況下依合約規定須與原不動產隔離時,服務即為單獨之資產或負債:
一、出售或證券化時保留服務。
二、個別購買或承受服務。
不動產之服務機構收取之服務利益,通常包括契約規定之服務費、延滯費及代收資金在交出前暫時利用之收益等。每項服務合約通常產生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當服務利益預期高於對服務機構執行服務所需之適當補償時,此服務合約將產生資產,反之(如移轉合約要求移轉人在移轉不動產後,在不收取服務費或所收取之服務費低於現行一般費率,或基於不對等之條件下提供服務)將產生負債。若客觀環境改變,服務資產可能變成服務負債,或服務負債可能變成服務資產。若服務利益恰好適當補償執行服務機構之服務責任,則服務合約之初始價值衡量為零。至於不動產證券化中服務資產及服務負債之會計處理,將於下期再行探討。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員工認股權之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董事會通過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員工可認購之股數共計8,500,000股,認購之價格$16元(當時之股權淨值)。該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時尚未上櫃但已在興櫃股票掛牌,惟直到十月份方陸續有交易產生。甲公司於十一月中通過櫃買中心審議會,十二月初通過證期會之核准,並於十二月中向證期會辦理股票公開承銷之申請案,送件時與券商議定價格為$33元。
甲公司認為目前台灣之公報尚未就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之會計處理作出規範,所以毋需認列員工認股選擇權之酬勞成本。然而依(87)商字第87217988號所定義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包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公布之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等,其適用次序依序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公報解釋、國際會計原則、會計學理及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
二、有關甲公司發行員工認股選擇權之會計處理若須依據美國SFAS NO.123 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 及APB Opinion No.25 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之規定處理,可能遇到之問題疑義,說明如下:
(1)凡非對所有服務滿一定年資之員工均可按公平合理之比例參加認購,而僅限少數高級主管,且認購價格按市價打折,其折扣大於節省之對外公開發售股票成本5%者,均屬酬勞性質。則甲公司發行員工認股選擇權之條件是否依此判斷為酬勞性質?
(2)如屬酬勞性質,則酬勞成本之衡量可分公平價值法(內含價值+時間價值)及內含價值法。原則上SFAS NO.123建議採公平價值法,則應如何定義及計算該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又應於何時衡量該項酬勞成本,及如何認列該酬勞成本?及是否須攤提該酬勞成本,又如須攤提該酬勞成本,則須如何攤提?未來認股時,其會計處理為何?
(3)財務報表是否需附註揭露相關資訊?揭露內容為何?
會計問題: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選擇權時,酬勞成本應如何認列、衡量,財務報表應如何揭露以反應經濟實質?
會計處理分析:
一、企業給與員工認股選擇權時,依員工是否獲得利益分為酬勞性及非酬勞性認股計畫兩種。非酬勞性認股計畫,係指員工認購股份之行使價格與市價相當並未獲得特殊利益,公司亦未因給與認股計畫而付出實質代價,此種認股計畫應同時具有下列四種特性:(1)所有服務滿一定年資之員工均可按合理之比例參加認購,而非僅限於少數高級主管。(2)符合資格之員工每人所認購股數應相等或按薪資之一定比率計算。(3)認購權應在合理期間內行使。(4)行使價格按市價打折,其折扣不得大於公司所能節省之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成本。凡不符合上述四種條件之一者,則公司是以認股計畫作為員工之額外酬勞,屬酬勞性認股計畫。
二、非酬勞性之認股計畫並無特殊之會計問題,亦無需正式之會計記錄,僅需於給與認股計畫時做備忘記錄,註明得認購股數、每股行使價格及有效期限。員工行使認股計畫時,通常按一般股份發行處理。
酬勞性之員工認股選擇權
三、企業若採行酬勞性之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酬勞員工,得採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處理,原則上較鼓勵企業採用公平價值法,若仍採用內含價值法之公司,須揭露採用公平價值法之擬制淨利與每股盈餘資訊。企業如有多種認股計畫,必須全部選用一種方法,不得某些認股計畫採用內含價值法,另外一些認股計畫採用公平價值法,且選用內含價值法者得改用公平價值法,但採用公平價值法者不得變更為內含價值法。
公平價值法
四、在公平價值法下,認股計畫酬勞成本之計算係依給與日認股選擇權之公平價值為基礎,衡量員工認股選擇權之價值,並採選擇權評價模式估計認股選擇權之公平價值。
企業如屬(1)在台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及上櫃之公司及(2)已送件予主管機關,其股票擬於未來準備上市或上櫃之公司,可採Black-Scholes評價模式或二項式評價模式估計員工認股選擇權之公平價值。所謂給與日係指公司與員工對所採行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之條件有共識之日期。選擇權評價模式應考慮下列因素對認股選擇權公平價值之影響:行使價格、預期存續期間、給與日股票市價、預期價格波動性、預期股利率、無風險利率等因素。認股選擇權估計之公平價值於給與日估計後,即不再因股票市價、預期價格波動性、預期存續期間、預期股利率與無風險利率等因素變動而改變。企業股票價格波動性之資料不足或缺乏時,預期價格波動性可參考已上市或上櫃相似企業適當期間之平均價格波動性。
凡不屬於前述二類公司亦應參考前述方式估計員工認股選擇權之公平價值,惟無需考慮認股選擇權預期存續期間之預期價格波動性。
五、若認股選擇權計畫係酬勞員工未來之服務,則應於認股選擇權計畫所規定之員工服務年限內認列為公司之費用,並同時增加公司之股東權益;若認股選擇權計畫係酬勞員工過去之服務,則應於給與時立即列作費用。
六、企業可選擇於給與日就其所能獲取之資訊估計預計既得認股權,以作為計算酬勞成本之基礎,至實際之既得認股權與預計數不同時,則應修正預計既得認股權。企業亦可選擇於給與日假設全部認股選擇權皆為既得認股權,並依此計算酬勞成本,待實際沒收認股選擇權時方予以修正。
七、酬勞成本為每股認股選擇權之公平價值乘上預計既得認股權。公司給與員工認股選擇權後,若員工因未符合認股選擇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給與之認股選擇權,則公司無須繼續認列該部分之酬勞成本,以前年度已認列之酬勞成本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當期損益,不得追溯調整前期損益。另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時,公司無須追溯調整。既得認股權係指員工可行使認股選擇權之日有權取得公司所給與之認股選擇權。
內含價值法
八、在內含價值法下,認股計畫之酬勞成本應按衡量日標的股票市價與行使價格間之差額認列為酬勞成本。所謂衡量日係指認購股數與行使價格均確定之日。內含價值法酬勞成本攤銷之方式與後續期間酬勞成本發生變動之處理,應比照公平價值法之規定。
揭露
九、企業應揭露:
(一)下列與認股選擇權相關之數量及加權平均行使價格之資訊:
1.期初認股選擇權流通在外之資訊。
2.期末認股選擇權流通在外之資訊。
3.期末仍可行使認股選擇權之資訊。
4.本期給與認股選擇權之資訊。
5.本期行使認股選擇權之資訊。
6.本期沒收認股選擇權之資訊。
7.本期失效認股選擇權之資訊。
(二)本期給與之認股選擇權加權平均公平價值。若某些認股選擇權之行使價格與給與日市場價格不同,則企業應依行使價格係等於、大於或小於給與日股票之市場價格,分別揭露認股選擇權加權平均行使價格與加權平均公平價值。
(三)用以估計員工認股選擇權公平價值所做之假設及方法,其中包括無風險利率、預期存續期間、預期價格波動率與預期股利率等各該項之加權平均資訊。
(四)本期酬勞性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所認列之酬勞成本總額。
(五)重大修改流通在外認股選擇權之條件。
(六)截至資產負債表日流通在外之認股選擇權,其行使價格之範圍(包括加權平均行使價格)與加權平均預期剩餘存續期限。若行使價格之範圍極大(如最高行使價格約為最低之1.5倍),應將行使價格分類表達,以合理估計不同之價格,企業可能發行之股數與收取之現金。分類表達時,應揭露下列資訊:
1.流通在外認股選擇權之數量、加權平均行使價格及加權平均預期剩餘存續期限。
2.目前可行使認股選擇權之數量及加權平均行使價格。
十、公司於提出員工認股選擇權計畫時,若屬已送件予主管機關其股票擬於未來準備上市或上櫃之公司,不論係採內含價值法或公平價值法估計酬勞成本時,上市、上櫃承銷價亦為公平價值之重要參考依據。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資料來源:20040412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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