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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1/12

內  容  索  引: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精  采  內  容: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基於金融機構轉投資證券子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下設證券子公司後,受限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而有無法擔任主辦承銷商之情事,影響其證券子公司承銷業務之拓展空間,並與倡導跨業經營及共同行銷之政策方向有若干扞格之處。為排除上開障礙,俾利隨金融環境之變遷,同時兼顧證券商管理需要,爰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但書規定。
(資料來源:20021112 證期會)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

其規範如下:

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不得涉及下列各款之有價證券:

(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

(二)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成份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有價證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上述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及個人或機構投資人之全權委託帳戶。

(二)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以上者。

(三)個別基金必須成立滿二年。

(四)基金管理機構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構)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五)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基於避險或提昇基金資產組合管理之效率,而投資衍生性商品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個別基金資產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六)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有價證券(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除外),其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Exchange Traded Funds)或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

(二)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評等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四、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0)台財證(四)字第00六0六0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0021112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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