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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8/12

內  容  索  引: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價款專戶存儲要點」名稱修正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並修正規定內容

◎外僑取得之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籲請未上市股票投資人注意,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應正確並詳細的填寫代徵稅額繳款書。

◎經濟部通過二十家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第39段規定無償配股每股盈餘追溯調整疑義。

◎開放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政策說明

精  采  內  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價款專戶存儲要點」名稱修正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並修正規定內容

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處理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國發行人處理準則)修正相關規範:

(一)修正適用範圍及對象:(本注意事項第二點)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除(一) 合併發行新股、(二)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三)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及(四) 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五)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外,均適用之。

(二)專戶存儲價款行庫收足價款後,檢附存款證明函知本會備查並應副知相關單位:(本注意事項第六點)

依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專戶存儲價款行庫,於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並同時檢附存款證明函知本會備查,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並應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三)增訂外國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應辦理專戶存儲之規定:(本注意事項第八點)

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外國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所開立之專戶,俟收足價款後始得動支,並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收足價款證明,報本會備查,爰增訂之。

二、「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免再經由律師查核簽證及報本會備查:(本注意事項第三點)

為減少公司費用支出及簡化辦理作業,並配合處理準則修正,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免再經由律師查核簽證及報本會備查。

三、擬具「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之範例,供外界參考:(本注意事項第五點及第六點)

明定「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應涵括內容,且為便利企業辦理,經參考實務上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簽訂之案例,擬具「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範例,供外界參考。
(資料來源:20020812 證期會)

◎外僑取得之股利或盈餘應如何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在我國投資取得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其綜合所得稅的課稅方式,因外僑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兩種不同方式:
一、非居住者: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非居住者時,應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百分三十,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申請許可者,則按百分之二十扣繳,以上採就源扣繳,即屬最終稅負,外僑毋庸辦理結算申報。
二、居住者: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居住者時,應填發股利憑單,由外僑納稅人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徵所得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為「居住者」;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則為「非居住者」。非居住者身分股東取得上述股利或盈餘,經採就源扣繳之稅款,不適用設算扣抵之規定,但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該外僑股東繼續居留合計滿一八三天時,可請投資公司改發股利憑單,供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以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鑑於近年來外僑來華投資者,日益增加,特作以上說明,以供納稅人參考。
(資料來源:20020812 賦稅署)

◎籲請未上市股票投資人注意,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應正確並詳細的填寫代徵稅額繳款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籲請未上市股票投資人注意,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應正確並詳細的填寫代徵稅額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收到投資人繳納代徵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報核聯後,均登錄電腦以統計稅收及勾稽有無短漏徵稅額情事;以往經常有因繳款書欄位漏填或填寫不齊全,致電腦無法登錄,需要書面請代徵人再行補正資料,或電腦勾稽結果產生短漏徵或逾期繳納等異常,需要以人工再進行調查情形,不但增加徵納雙方困擾,且調查結果亦有不少代徵人因疏忽將繳款書應納證券交易稅額欄填寫錯誤,造成短徵、漏徵稅額之事實,依規定除賠繳所短徵、漏徵之稅額外,並另處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一般最常發生繳款書填寫錯誤之情形,為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多填一個「0」或少填一個「0」)等,造成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異常或短、漏徵,該局特別籲請代徵人填寫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謹慎完整,以減少錯誤或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20020812 賦稅署)

◎經濟部通過二十家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經濟部於八月五日召開「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SBIR)第三十一次指導委員會議,通過總格實業、友聲電子、華陽綜合工業、弓銓企業、洹藝科技、料羅灣生物科技、瑞弘冷凍科技、余達工業、蒙恬科技、新視科技、上尚科技、全景軟體、群聯電子、泰菖、卓越光纖、義統電子、量威電池、銳擘科技、再生緣生物科技、花蓮區石材資源化處理等20家中小企業所提創新研發計畫,共核定補助費約肆仟參佰餘萬元,受補助中小企業廠商同時投入約壹億貳仟伍佰餘萬元研發經費,以進行新世代技術創新研究,對國內包括資訊、電子、民生化工、生技製藥及新興高科技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將產生極為顯著之提昇效果。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廠商如下:

蒙恬科技公司申請『人臉偵測追蹤辨識系統開發』計畫,該計畫擬研發可在複雜背景下,執行多數人臉的偵測、追蹤及辨識的人臉辨識系統,而現有市場之成熟度不足,本案應有研究空間,爭取國際市場,故予以推薦。


上尚科技公司申請『網路化現場設備e-自動化發展平台』計劃,該計劃擬開發低價位e-automatic發展平台之firmware,適合網路化現場之應用,可供國內其他自動化廠商迅速開發應用軟體,並結合IC廠商製作SoC-based自動化核心軟體,故予以推薦。


群聯電子公司申請『多媒體視訊(MMV Multi Media Viewer)產品市場及技術之研究開發』計畫,該計畫擬研發一多媒體撥放器,使用TI DSP單晶片,並將MP3、JPEG、MPEG1整合於系統內,讓儲存媒體可由此系統透過USB與PC相連。本計畫產品屬系統整合之新產品,在IT領域屬新的應用系統,故建議予以推薦。


泰菖公司申請『PVC鋼板貼合用接著劑技術及開發應用』研發計畫,該計畫擬研發單液型接著劑,並降低其施工的溫度,可以節省能源及成本,具創新性,而所得產品有機會取代進口及衍生更有競爭力的產品,故建議予以推薦。


量威電池公司申請『應用於可攜式電子產品之高效能薄型鋰離子電池-研究開發』計畫,該計畫藉由電極材料之改質,預期在423562型號電池上達到循環壽命延長、產品品質提昇、製程技術之改良(提高製程良率及電極片材料利用率)以及原料成本降低等優點,增加產品競爭優勢與市場效益,故值得推薦。


銳擘科技公司申請『生物技術關鍵試劑生物素合成應用技術開發』計畫,該計畫擬開發具有光學活性的生物素,而開發Biotin光學活性物之合成技術、純化技術及分析技術,具創新性及產業利用性,可帶動開發周邊相關產業,提高生技製藥業技術,目前國內尚未有廠商投入Biotin生產,而銳擘科技有生產螢光染料之技術,和biotin結合後可合成biotin derivatives,若應用於晶片標示上,產品將具有加值效果,故值得推薦。


經濟部技術處指出,該計畫自八十八年二月份開始推動,截至九十一年七月為止,共有1080家中小企業,提出1131件研究計畫申請補助,經技術處初審與指導委員會複審後,已陸續通過695件創新研究計畫,政府補助金額累計已達十六億一仟三佰萬元,並帶動中小企業再投入研究經費約達三十七億三仟八佰萬元,經濟部技術處表示,透過這些創新研究,中小企業將投入直接研究人力達五千人以上,未來所帶動研究人才的培育、研發能力的累積,對提高我國中小企業技術水準、提昇我國產業之競爭力,將有極大之助益;對我國將來成為亞太研發中心的目標,將有長足性的影響與進步。


新聞稿聯絡人:經濟部技術處 王昱凱 電話:02-23212200#136

新聞媒體窗口:經濟部技術處 許苑娥 電話:02-23212200#147
(資料來源:20020812 經濟部)

◎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第39段規定無償配股每股盈餘追溯調整疑義。

一、依照財務會計準公報第二十四號第39段規定,無償配股之基準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表提出日前亦應追溯調整每股盈餘之計算。若無償配股之基準日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後,但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公司股東會已決議通過無償配股者,應於其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擬制追溯調整之每股盈餘。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2081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開放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政策說明

財政部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並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對大陸地區之臺商客戶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近來部分媒體針對財政部此項開放措施提出多項評論與疑慮,認為開放OBU放款給大陸台商是違背政府政策,將造成「錢進大陸、債留台灣」、惡化台灣金融、企業無法根留台灣,以及影響銀行在中國大陸之債權及無法達到預期的資金回流效果。針對上述報導,財政部特提出澄清與說明。


財政部表示,兩岸直接通匯為經發會達成之共識,財政部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提出兩岸直接通匯之規劃報告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期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及財政部並就開放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充分討論後達成開放共識,財政部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對於部分媒體指出財政部之開放措施將造成企業無法根留台灣,以及「錢進大陸、債留台灣」造成台灣金融更形惡化,財政部表示,本項授信業務之對象,僅限於依法經政府核准赴大陸投資之廠商,而政府在審核投資案件時,對於產業類別之開放,均已構築防火牆,故核心技術也未外流大陸地區。政府為避免產業空洞化,對廠商赴大陸投資已建立相關之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機制。至於是否會造成「錢進大陸、債留台灣」,致產生台灣金融惡化的現象,財政部表示,過去銀行因受限於政府兩岸政策尚未完全開放,對於廠商或負責人向金融機構之借款用途、資金流向以及在大陸之經營情形無法有效掌握,部分廠商或負責人並因而私下透過管道將資金匯至大陸,造成「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現象。而政府開放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放款,除已建立相關防火牆機制外,亦非所有銀行皆得承作該項業務,必須為財務健全、風險管理良好的銀行,以及全行逾期放款比率低於全體銀行平均逾放比率者方得承作,銀行對於放款之台商客戶並應瞭解其信用狀況、投資狀況、獲利情形及財務是否健全。截至九十一年六月,國內銀行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依目前限額規定,最大可承作業務量約為一○九億美元,佔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餘額之百分之二•七。在銀行業於債權確保考量及風險控管措施下,除可提高兩岸資金流動之透明度外,並有助於強化政府對兩岸資金流動之掌握能力;另政府已核准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亦有助於銀行對大陸台商徵信資訊蒐集,尚不致於使銀行過度曝險。


此外,依據國內學者專家之分析,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利潤,除部分用於擴大投資之外,基於資金調度及安全性之考量,廠商多將資金留滯在第三地區,俾便於資金調度。因此,在政府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廠商赴大陸地區直接投資後,將改變以往國內廠商利用海外子公司從事兩岸貿易及投資之交易型態,從而影響廠商資金調度模式,加重國內母公司在資金調度之角色功能,故開放兩岸金融業務直接往來,可使廠商利用國內銀行進行資金調度,不僅能降低資金調度成本,融資取得也將更為靈活與便利,資金安全性也大幅提高,如此將可進一步發揮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據點由海外移轉回國內操作,從而產生更大之資金回流效果。自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大陸人民銀行批准大陸方面銀行與我方銀行OBU直接通匯起,迄七月三十日止,累計通匯金額已達五千五百萬美元(匯出:二六、七三九千美元;匯入:二二、○四○千美元),顯見廠商利用OBU作為與大陸地區事業調度資金管道之客戶已有增加之趨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政府對兩岸經貿往來之定位為整體對外經貿關係之一環,政府放寬兩岸經貿往來限制,包括開放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業務,是基於經濟發展全球化之考量,且大陸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國際跨國企業爭相競逐之地,為確保國內企業之國際競爭力,自應審慎規劃將大陸地區納入我國經濟發展之全球化佈局內。根據大陸委員會所公布之統計資料,去(九十)年台灣地區對大陸地區之出口金額為一、二二九億元,進口金額為一、○二九億元,大陸已成為我國第三大對外貿易對象,亦為我國對外投資金額最多(台商對大陸間接投資金額為五百億美元)之地區。


部分媒體就開放銀行OBU對大陸台商放款所產生之憂心與疑慮,財政部表示可以理解。該部表示,未來將落實銀行申請案之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機制,以創造企業與銀行雙贏效果。另財政部亦將進一步檢討國內廠商透過第三地區銀行將資金轉進大陸之通路,並觀察廠商之資金流向,俾使防火牆等資金監控機制得以落實。
(資料來源:2002081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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