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5/12

內  容  索  引: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澄清報載「國外股票可透過盤商交易也是合法的買賣行為」

精  采  內  容: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促使資訊充分公開,並兼顧財務預測制度之合理性,爰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部分條文。茲將修訂重點臚列如下:

一、減少強制公開財務預測之範圍:

(一)考量實務管理需要,特殊情況下可免公開財務預測或縮短繼續公開年限(如「私募有價證券」、「上櫃轉上市」、「興櫃股票」、「第二類股票」等),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增訂排外規定。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二)基於經營權發生變動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明訂公司董事任期屆滿之改選或同一任期內董事發生變動累計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公開財務預測。但其應以造成公司經營權實質變動為限,故增訂公司法人股東經營權如未發生重大變動而改派代表人擔任董事者,則免列入董事變動之計算。 (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

(三)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辦理「簡易合併」及「非對稱式合併」者,因其對公司營運情況並無重大影響,爰於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增訂排外規定,豁免其公開財務預測。(修訂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

(四)考量發生重大災害、簽訂重大產銷契約及重要產業部門變動等相關資訊已經由重大訊息管道對外發布;而營業收入減少百分之三十者,外界亦可經由公司每月之營收公告評估公司之可能發展趨勢,應毋須再公開財務預測,爰刪除原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規定。(刪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六目)

二、合理規範自願公開財務預測:

  參照本會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八一)台財證(六)第○○二三二號函規定,爰增訂第二點第二項,規範公司不宜私下發布財務預測資訊,若於特定場合已發布,則視為自願公開,須即依本要點公開財務預測。(增訂第二點第二項)

三、簡化公開方式:

  配合資訊申報單軌化之作業及減輕發行公司資訊作業成本,爰修訂簡化應公告內容及抄送單位。(修訂第十四點及第二十六點)
(資料來源:20020512 證期會)

◎澄清報載「國外股票可透過盤商交易也是合法的買賣行為」

  為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自由化,便利我國企業赴海外募集資金,證期會目前已開放股票上市或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得於國外證券市場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海外股票或海外公司債。近年,國內部分企業基於生產型態改變及國際分工之需要,紛於海外各地設立轉投資公司,亦有海外轉投資公司自行於當地證券市場掛牌之情事。惟據近日報載「國外股票可透過盤商交易也是合法的買賣行為」,似有誤導,證期會特予澄清:

一、依證期會現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規定,具有該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會員或交易資格之國內證券商,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委託前述之證券商或具該會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會員或交易資格之證券商,可經證期會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後,接受投資人委託下單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惟「盤商」非屬依法設置之證券商,自未具備前述資格條件,不得接受投資人委託下單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二、又依據證期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85)台財證(二)第O三六五一號函規定,證券商得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市場範圍,除中國大陸地區外,全面開放;至於香港地區,則除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在港發行之有價證券外,亦得為國人投資之標的。

三、綜上所述,公開發行公司之海外轉投資公司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若於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則國內投資人即可透過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之證券商買賣該有價證券。
(資料來源:20020512 證期會)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