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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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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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得從事銀行及保險業之業務;另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得於銀行及保險業之營業場所內設置證券專業櫃檯: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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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九十年度產生之處分資產溢價收入,應以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得再轉列為資本公積;若已出具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且九十年度處分固定資產溢價亦已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生效時點為區隔(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部分轉列資本公積部分列為營業外收入者,仍宜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全部轉為營業外收入;惟若報告已發送者,公司得於九十一年召開之股東會決議後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或於股東會後所編製最近期財務報告予以調整。至於九十年度相關期間比較報表得免調整,惟應於附註揭露兩期股東權益分類不一致之情形。
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即得依規定互為兼任證券及期貨之相關業務,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業已對人員兼任有所規範。為使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銀行及保險業之業務,故將原證券商業務人員應專任規定,增列但書規定,爰修正本管理規則第四條。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保險及銀行業之營業場所內得設證券業之專業櫃檯,另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00一五三九號函已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保險及銀行業之營業場所內所設之證券專業櫃檯可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等業務,故將原證券商不得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之規定,增訂但書規定,爰修正本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 ◎證券商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得從事銀行及保險業之業務;另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得於銀行及保險業之營業場所內設置證券專業櫃檯: (一)證券商之業務人員符合銀行及保險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或證照者,即得兼為銀行及保險之業務,不受證券商業務人員應為專任規定之限制。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營業據點、可從事之業務範圍、人員兼任、資訊交互運用、申請及核准方式之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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