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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12

內  容  索  引:

◎已辦理申報之遺產稅案件,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申報,可予照准

◎廢止稽徵機關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證作業要點

◎營利事業帳簿及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十年及五年

◎核定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銀行辦理信託資金業務收取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二營業稅稅率

◎轉帳納稅請在開徵二個月前申辦,如未接獲繳納證明可申請補發。

◎開立電子計算機發票與非營業人 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分開列示

◎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訓練中心等應課徵營業稅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歡迎上網查閱    

◎錢歹賺,省稅撇步

精  采  內  容:

◎已辦理申報之遺產稅案件,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申報,可予照准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內申報,嗣於稽徵機關依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三一六九號函規定,通知其查對補報後,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申報,可予照准,並視為未曾申報。
  財政部說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後,經稽徵機關查對有漏報財產者,如尚在上開申報期限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期間利益,該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三一六九號函規定,稽徵機關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免按漏報處罰。因此,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後,經稽徵機關通知查對補報,在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申報,應無規避罰責之虞,可予照准,並視為未曾申報。
(資料來源:20011212 賦稅署)

◎廢止稽徵機關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證作業要點

  財政部表示,﹁稽徵機關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證作業要點﹂係於八十一年初,為配合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時,修正刪除營利事業使用帳冊應先驗印之規定而訂定之措施。依該作業要點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每年度應擬訂作業計畫,派員檢查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輔導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營利事業如有未按期申報進、銷項稅額或所申報之進、銷項稅額、留抵稅額等顯著異常;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情節重大;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核定其所得額等情事,主管稽徵機關認有輔導檢查之必要者,得選案列為帳證檢查輔導之對象。主管稽徵機關依該項作業要點規定輔導檢查帳簿憑證時,如發現營利事業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並輔導改進。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今年九月該部召開第三十八次全國賦稅會報時,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紛紛表示,目前營利事業普遍已依規定設置帳簿憑證並記載,且大部分已採電腦記帳,該項作業要點實施十年以來,尚未發現有違反稅法規定之重大違章案件,已不具實質效益,徒然增加營利事業之困擾,故建議廢止該項作業要點。財政部爰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於第三十八次全國賦稅會報作成廢止﹁稽徵機關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證作業要點﹂之決議,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明令予以廢止。
(資料來源:20011212 賦稅署)

◎營利事業帳簿及會計憑證;應至少保存十年及五年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關於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配合稅款的徵收期間,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五年為妥。
  該局指出,上述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燬。
(資料來源:20011212 賦稅署)

◎核定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上開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復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有關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業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會同其他國稅局依前開稅法規定進行調查,參酌九十年利率標準、經濟發展、金融業利率變動情形等,於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政部統計處、賦稅署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商擬訂後,報財政部核定。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核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 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 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 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台幣七八、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台幣四八、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二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由於近一年來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借款利率係呈穩定略降趨勢,薪資部分亦呈穩定狀態,且公務人員薪資亦未予調整,故九十一年度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乃維持與九十年度相同之標準未作任何調整。
(資料來源:20011212 賦稅署)

◎銀行辦理信託資金業務收取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二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表示,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收取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百分之二營業稅稅率。
  據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銀行業、保險業等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現行徵收率為百分之五︶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至於所稱非專屬本業之範圍,財政部已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擬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報奉行政院核定在案。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銀行業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各種財產業務收入,為其非專屬本業收入,反之,銀行業受託經理金融資產業務收入,則屬其專屬本業收入。由於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係屬受託經理金融資產業務,故銀行業辦理上開業務所收取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可認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並適用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百分之二營業稅稅率。
(資料來源:20011212 賦稅署)

◎轉帳納稅請在開徵二個月前申辦,如未接獲繳納證明可申請補發。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反映其已辦理轉帳納稅何以未扣款成功,或接獲轉帳繳納通知,才發現已辦理轉帳納稅之情形。經該處查證結果,前者皆因未於當期開徵二個月前辦理或扣款帳號有誤造成;至於後者則是納稅人親人代辦轉帳納稅未告知或納稅人忘了以前已辦過,在沒有終止約定前不用每年申請即可繼續轉帳納稅。
據該處表示:轉帳納稅應在稅款開徵二個月前申辦,在上開期限以後申辦者,將自次期起開始扣款;代扣繳稅款日期,以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基準日。例如本(九十)年度地價稅開徵截止日為十一月三十日,轉帳納稅代扣繳稅款日期即為該日,轉帳納稅義務人應在十一月三十日於扣款帳戶內預留存款供扣款。本年度地價稅轉帳納稅未辦理成功案件,該處將另行核發繳納通知書,重新通知限期繳納;已完成轉帳納稅案件則將於本(九十)年十二月間陸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此繳納證明可當一般之繳款書收據,納稅義務人如果未接獲可向該處或所屬分處申請補發。
轉帳納稅申請手續非常簡便,申請人可就近至金融機構、郵局或稅捐稽徵處(含分處),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帳戶辦理,不但可節省時間及人力、不必擔心逾期受罰及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轉帳,沒有利息損失,可說手續簡單,繳稅安全、方便,當您申請轉帳納稅時扣款帳號千萬不要填錯了,如此一來您每年皆可「稅稅平安」高枕無憂了,該處最後還要再度呼籲尚未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人早日辦理。
(資料來源:2001121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開立電子計算機發票與非營業人 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分開列示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其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尚不得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分開列示。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部份營業人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不論對象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因電腦程式設定問題,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設定自動分開列示,此與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稅捐稽徵處將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故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即修改電腦程式,以免受罰 。
(資料來源:2001121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訓練中心等應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近來接獲檢舉人檢舉,部分公司附設補習班之補習費收入,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按現行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惟依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台財稅第五七八三五號等函釋規定,營利事業附設補習班或所屬訓練中心等之教育勞務收入並非上開法條所稱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處呼籲有上開情事之營業人自行檢視上述營業收入是否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未符合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請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逃漏稅之處罰。
(資料來源:2001121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歡迎上網查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經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五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業經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府法三字第九0一六一三四六00號令公布,市民可上該處網站查閱。
該處表示:依該徵收自治條例,市民若買賣車輛,應於十五日內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若車輛已不堪使用或失竊(請於十五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書,逾十五日始報案者,以報案日十五日前為使用期間)時,也應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報廢、或失竊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徵收。另凡符合免稅條件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用前檢附相關資料,向該處駐臺北市監理處牌照稅股辦理免徵手續,使用牌照稅自核准之日起免徵。
臺北市稅捐處網址為:http:/www.tpctax.gov.tw/歡迎市民多加利用,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本處免費服務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洽詢。
(資料來源:2001121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錢歹賺,省稅撇步

九十年地價稅開徵期間雖已屆滿,面對近來景氣不佳,民眾荷包嚴重縮水。往年繳納相同稅款,今年?備感稅負格外沈重。
稅捐處表示,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符合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未享用特別稅率。因此再次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本法自用住宅之規定以一處為限。若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之限制。
如果您今年地價稅稅額核定為一萬元,且係按一般用地,您僅須繳納二千元,在景氣不佳之際,這何嘗不是節省荷包之妙招。另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所以,趕快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不要再讓您的權益睡著。
!不要再讓您的荷包失血! 
稅率核課,若經申請核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
(資料來源:2001121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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