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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1/12

內  容  索  引:

◎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媒體申報套裝軟體已可下載

◎函釋「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合併申報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候選人或政黨之捐贈,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媒體申報套裝軟體已可下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媒體申報套裝軟體,已可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或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網址:http://www.itax.com.tw)下載使用,如需申報用之光碟片,請向所屬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免費索取。該局表示,為簡化媒體申報作業流程,自八十九年度起,採用媒體申報之申報單位,已不用再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國稅局申請配賦媒體代號,八十九年度以前即已設立之申報單位,如須查詢是否曾獲配給媒體代號,可透過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查詢,如經查未配給媒體代號,請一律以『0000』四個零為媒體代號。該局又表示,採用媒體申報套裝軟體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媒體申報,只要將申報檔案存入磁片、光碟片或磁帶,即可代替大量之扣免繳及股利憑單,免將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第一聯送稽徵機關;但仍需檢附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繳款書等資料送交國稅局收件核驗;又採用網路申報,只須至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政府憑證管理中心公司行號憑證」,於取得認證後,再透過網際網路將申報檔案傳送到財政部網路報繳稅網站,就能完成申報程序,事後毋須檢送扣繳稅款繳款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及媒體檔案遞送單,比媒體申報方式更為便利。該局特別呼籲:已採用媒體申報或人工申報有意改採媒體申報之申報單位,請儘量使用網路申報,以節省徵納雙方的作業時間。
(資料來源:20011112 賦稅署)

◎函釋「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

  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台財證(一)第0一四三六號函釋「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於出售非屬公司營業項目之資產三年內再買回者,其出售損益視為未實現,原認列之處分損益應予沖銷。上述非屬公司營業項目之資產,不含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惟對於上市、上櫃之有價證券,仍應確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十六段、「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等規定劃分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分別加以評價。
(資料來源:20011112 證期會)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合併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來台就業或居留之外僑,如具有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者,於年度中廢止在台居所離境時,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前述外僑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繼續在台居住者,則應由其配偶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辦理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但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夫妻均應合併填寫一張結算申報書。
  該局指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亦可選擇依前述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所得稅,如選擇就源扣繳方式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鑒於近年來,工商企業或私人僱用外籍人士來台就業,相當普遍,特提出上述說明,並提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112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對候選人或政黨之捐贈,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將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舉行之立法委員和縣市長選舉,競選活動已熱烈展開,也成為大家關心的焦點。具有選舉權的公民除了屆時可以投下神聖的一票選出理想的候選人之外,同時今年對候選人或政黨如有捐贈,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於申報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捐贈,得在下列限額內列舉扣除:
(一) 個人對於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以捐贈期間在候選人身分取得日(選委會公告候選人名單日)起至投票日為限,捐贈總額在二萬元以內,並且需檢附候選人開立符合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核定格式之收據,該收據需逐頁依序編號,蓋騎縫章,且不超過該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者才得申報。如所檢附候選人開立之收據格式不符,或所載「截至本次受贈累計金額」已超過「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者,不予認定。
(二) 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每一申報戶並且不得超過二十萬元者。但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本年度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者或收據不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財政部訂定之格式,或未逐頁依序編號,蓋騎縫章者,其捐贈不予認定。
(資料來源:2001111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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