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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對於境內、外財產的認定標準應特別注意。 白小姐詢問:父親是美國華僑,在國內有居所且死亡前二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未逾三百六十五日,於日前過世,遺留財產部分在美國、部分在臺灣,擁有登記在美國的勞斯萊斯車輛一部價值一、八00萬元;存放花旗銀行總行保管箱的古董一批價值五00萬元;臺北花旗銀行分行定存一筆三00萬元,何種財產該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華僑若在國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前二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仍視為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須就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否則僅就境內財產課徵遺產稅。所謂財產指屬於被繼承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白小姐父親在國內有居所且死亡前二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未逾三百六十五日,其擁有的車輛因為登記在美國,故不列入遺產申報;又在花旗銀行總行租用保管箱存放的古董,因花旗銀行總行的營業所所在地在美國,故不列入;在臺北花旗銀行分行定存,因分行的營業所所在地在國內,故應列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對於境內、外財產的認定標準應特別注意,千萬不可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致造成違章情事而受罰。 (資料來源:20011012 國稅局) ◎外銷佣金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五,且應有佣金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外銷佣金原則上不超過百分之五,且應有佣金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申報支付國外佣金新台幣一百餘萬元,因提示之證明文件與佣金匯出證明所載之國外受款人不符,遭該局剔除補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同條第五款第四目規定: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之約定事項。
該局呼籲轄內業者,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徵納爭議,在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除須確實記載給付對象,並應注意匯出佣金時,受款人應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相同;若有疑惑,可向中區國稅局或就近之分局、稽徵所洽詢。 (資料來源:20011012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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