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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證券違法行為之處份。 通過對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等業務文件虛偽記載,且有將資金借貸予他人、移作他項用途等違法行為,公司及負責人陳謙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第七十一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撤銷匯豐證券公司總公司、台中、高雄分公司營業許可。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解除陳謙吉、郭振德、李春霞、郭俊麟、陳心淳、符玉珠、周淑娓、林貴英及陳施雙玉職務,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停止王慧綵、洪秀蘭、陳麗蓮、謝美珍、甘志玉等五人一年業務之執行案。
通過對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榮隨、劉水恩會計師查核簽證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八十八及八十九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疏漏,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五、九、十八條、審計準則公報第八號公報第九條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第十三條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停止翁、劉二位會計師一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案。 (資料來源:20010912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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