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86/09/12
◎校友個人對校友會之捐贈得列舉扣除
校友會經政府核准登記成立有案,可認屬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團體。校友個人名義 捐贈者,得憑校友會出具之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其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者,不得以該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認定。(財政部75/09/12台財稅第7562563號函)(資料來源:19860912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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