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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未登記有案之公司其他營業處所,是否需召開「勞資會議」及核備「工作規則」? 答:
1.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只要是事業場所之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就需分開辦理勞資會議,不論是否有成立分公司。
2.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一字第01663號函說明,分支機構若適用主事業體之同一套工作規則,則需於工作規則裡述明包含的機構,由事業主體之勞工單位副知其他分支機構之所在地勞工單位即可,無須另行核備。
3.相關法令如下: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民國103年04月14日修正)
第2條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
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動法令函釋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3)台勞動一字第016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01月18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387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436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449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491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525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469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0條(73.07.3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0條(74.02.27)
要旨:事業單位新設立之分支機構,擬一體適用主事業體之工作規則時,應如何報核疑義
全文內容:
事業單位新設於各地之分支機構,擬一體適用主事業體之工作規則時,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其核備程序仍應依本會77.11.29台(77)勞動一字第二七○一九號函規定辦理。
主題: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時,審核主體所在地與所屬分支機構工作規則之處理原則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七○一九號函:「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五六七號函釋,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因之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指明適用於分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即協調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備時,同時副知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若事業單位於報核時,未說明該工作規則適用於各地之事業場所時,該經核備之工作規則僅只適用於報備地之事業場所」。惟迭有審核工作規則時事業主體與分支機構之各該主管機關意見不一情事,事業主體之主管機關難以處理,而影響工作規則審核工作時效。
為避免影響工作規則審核之時效,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協調各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時,若各地主管機關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調獲致共識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得先予核定已獲致共識並適用全體勞工之部分內容,其他未獲致共識之部分內容,則由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繼續協調各該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函請本部協助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一字第○○四九五八三號函)
(74.8.27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五六七號函)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報核之處理原則
1.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2.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
3.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分別訂立適用於各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時,其工作規則應分別向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資料來源:20150211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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