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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2/11

內  容  索  引:

◎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相關課程規定

精  采  內  容:

◎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
摘要: 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相關規定 
主旨: 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91211 賦稅署)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0980066654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施行,曾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本次則為第二次修正。為使股東及早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俾利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行使權利,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資料來源:20091211 證期局)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相關課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800673691號

主旨:為強化會計主管對於國際會計準則(IFRS)瞭解及實務運用能力, 貴單位可考量開辦IFRS相關訓練課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8年11月25日「推動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下稱「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按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2013年及2015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IFRS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IFRS實務運用能力,爰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相關課程,具體規範如下,請配合宣導及開辦相關課程:
(一)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主管應於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二)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三)前開IFRS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3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
(四)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2010年至2014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IFRS相關課程訓練15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制進修IFRS相關課程至少15小時。
三、貴單位為經本會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可考量開辦IFRS相關訓練課程,以因應會計主管進修需求,並應依「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7條規定,於文到10日內修正原所報99年度訓練課程開辦資料報會備查。
四、國際會計準則基金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Foundation, IASCF)為IFRS相關內容之版權所有人,任何第三人以IFRS Bound Volume相關內容作為商業目的使用,宜事先洽得IASCF同意,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20091211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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