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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日期文號:財政部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摘要: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主旨: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四、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令影本各乙份。 (資料來源:20070911 賦稅署) ◎網路暫繳申報書及繳款書證明(1)聯免送國稅局 為簡化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作業,如係採一般申報案件,且無任何抵減、留抵或抵繳稅額者,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毋須另將暫繳稅額申報書及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繳款書第2聯證明(1)寄(送)交該局核章。申報上傳成功後,僅須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第一次申報日期及更正申報日期之暫繳稅額申報書及暫繳申報回執聯,並保存繳款書證明聯,作為申報納稅憑據即可。
若係採試算暫繳、會計師查核簽證暫繳申報案件或有抵繳暫繳稅額者,仍應於96年10月8日(10月7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前將相關證明文件,寄交營利事業所轄各分局、稽徵所。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善加利用網路儘速辦理暫繳申報,既方便又快速。 (資料來源:20070911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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