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期付款銷貨利息收入之表達。 Q:甲公司從事彩色電視機、錄放影機等之生產與銷售,其中約有4成之銷貨係採分期付款之方式處理,有關分期付款銷貨附加於售價之利息(即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部分差額),係因銷售貨物而產生,屬公司正常運作之營業行為,與將資金存於銀行或貸於他人所產生之利息,性質上不同,故可否將此利息收入列為「營業收入」?
A:
一、分期付款銷貨價格高於現銷價格部分,乃購貨者延遲支付價款所承擔之利息費用;銷貨者應按利息法將該超過部分(利息)分期認列為利息收入。
二、甲公司既從彩色電視機、錄放影機等之生產與銷售,當屬生產事業之範圍,非屬提供金融服務之行業,其分期付款銷貨附加於售價之利息,列為「營業外收入」較能反映該公司之經營績效及獲利能力。 (資料來源:20070211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所作廣告支出,如何符合本會(75)基秘字第018號解釋函所稱之「專案銷售」廣告支出,而可於其確含預付性質且效益尚未實現時予以遞延? A:本會(75)基秘字第018號解釋函所稱「專案銷售」,係指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者。 (資料來源:20070211 會計人電子報) ◎發行公司行使歸入權所獲利益之會計處理。 Q: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權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行使歸入數所獲得之利益,應列為營業外收益、非常利益抑或資本公積處理?
A:
一、發行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當屬收入之性質,且亦不包括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所規定資本公積之範圍。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92段之規定,非常損益係屬性質特殊且 非經常發生之項目。公司依法行使歸入權所得之利益係屬營業外非正常活動所產生之收益,故屬特殊性質項目;惟其在可預見之將來是否將重複發生,則依各公司情況及環境之不同而異,宜由各公司就其本身情況及環境作判斷,列為營業外利益或非常利益。 (資料來源:20070211 會計人電子報) ◎企業以循環轉期方式發行短期票券所得資金之會計處理。 Q:企業向票券公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如可循環轉期,則應列為非流動負債抑或仍列為流動負債?
A:
一、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列為非流動負債:
(1)原始借款合約期間超過十二個月。
(2)企業意圖長期性再融資。
(3)在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或基於目前之融資合約有裁決能力將金融負債再融資或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
二、企業增資擴展所需資金,如已與票券金融機構訂立合約,合約條款若符合前段所述之規定時,則該項融資在財務會計處理上應視為非流動負債。 (資料來源:20070211 會計人電子報) ◎保險公司購買有價證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疑義 Q:
保險公司購買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A:
保險業購買有價證券之性質如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之規定,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並採用權益法評價,則有關金融資產之分類應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70211 會計人電子報)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會計年度時之損益認列。 Q:投資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但其採權益法處理之被投資公司則為7月制,且被投資公司僅於年度決算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表,投資公司於6月30日編製半年度財務報表時,應如何認列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8段之規定,當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被投資公司應依投資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投資公司使用。
如依前項所述,採用權益法所需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中加以調整。被投資公司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
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之順流交易所產生損益,於交易年度尚未實現者,應於當年度加以消除;逆流交易年度所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則應於認列該交易所屬年度之投資損益時加以消除。 (資料來源:20070211 會計人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