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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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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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是否應認列資產價值減損之損失? ◎Q:公開發行公司如以低於面額折價發行股票者,會計上應如何處理為宜?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出租人以物租予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交易行為」。前述定義中之「物」是否有限制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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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是否應認列資產價值減損之損失? A:公司供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當有證據顯示資產價值有重大減損時,應就其減損部分立即認列損失。 前述之證據判斷係指於資產負債表日考量致使資產價值減損之事項,包括公司之內外資訊來源,如資產之市價大幅降低、或因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環境等因素之重大不利改變、或資產過時陳舊或實體損壞等,據以判斷資產價值是否有減損之跡象。 ◎Q:公開發行公司如以低於面額折價發行股票者,會計上應如何處理為宜? A:公司若以低於面額價格折價發行股票,於發行時應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應借記資本公積。若法令規定投資人對公司之責任不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之債權人可向投資人請求繳足股款以償還公司負債者,則應於投資人繳足股款時貸記資本公積。 A:甲公司出售一筆土地予乙公司,售價1,000千元,帳面成本900千元。出售價款中甲公司已收取300千元,超過售價百分之十,惟甲公司以該筆土地做抵押向銀行貸款700千元,雖然甲乙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償銀行貸款以償付土地尾款,但嗣後銀行不願配合貸款移轉,故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甲公司須俟收現可合理確定時,方得認列該筆出售土地利益。未認列之出售土地利益應列為遞延出售土地利益,於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該筆土地應收款之減項。 A:甲公司(系統使用者)與乙公司(系統設計者)簽訂網路售票系統使用合約,依合約約定消費者透過乙公司設計之網路售票系統購票,乙公司於合約期間按每張固定金額收取系統使用費,至收足一定金額之使用費後,將該系統之軟體永久使用權及該硬體之所有權移轉於甲公司,此時,乙公司有關硬體設備之投入成本應於該合約規定有效期間內,以當期收入除以該一定金額之比例提列設備之折舊費用,或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折舊方法於該設備經濟效益年限內提列設備之折舊費用,二者較高者為準,再依實際使用數量認列收入。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出租人以物租予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交易行為」。前述定義中之「物」是否有限制範圍? A:問題所述之「物」不包括:
文號:財政部95.3.1台財稅字第09504507740號
◎主旨:為強化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之揭露,本中心採行之措施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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