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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0/11

內  容  索  引:

◎Q: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可否依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完工比例如何衡量?

◎Q:財團法人於收到政府撥交之委辦經費及執行核銷時,是否不應列入該財團法人收支餘絀中計算,而宜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此一交易事項?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所述「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前項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前述之「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是否僅能調整由同一筆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方不致侵蝕其他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Q:乙公司及丙公司分別為甲公司之子公司及孫公司,二公司於甲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時均須併入,其中乙公司對丙公司之持股未達百分之二十。試問,乙公司帳上對丙公司之投資,是否應視為具重大影響力而採權益法評價?

◎Q:投資於政府鼓勵BOT(興建、營運、移轉)特許公司之法人股東,投資金額龐大,惟股權投資比例均不及特許公司股權之20%且不具影響力,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應採用「成本法」處理。前項投資依特許合約之規定,俟特許期間(即興建五年、營運三十年合計三十五年)屆滿時,特許公司之各項資產須無條件移轉予政府,該特許公司即告消滅,試問採成本法評價之長期投資,當被投資公司(特許公司)於特許期間屆滿,各項資產無條件移轉予政府時,該項投資成本如何攤提?

◎Q:企業認列之所得稅投資抵減數,如與稅捐機關核定數不同時,企業若不服該核定數而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第15段及第16段之規定處理?或者視為「所得稅之繳納義務」,依同號公報第2段之定義直接排除本號公報之適用。另於行政救濟結案年度,是否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之會計疑義。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等相關問題說明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規定

◎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報告時,應特別加強查核其銷貨真實性與異常變動之會計科目,以落實專家職能。

精  采  內  容:

◎Q: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可否依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完工比例如何衡量?

A: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完工比例之衡量通常可採用(1)工程成本比例法,(2)工時進度比例法,(3)產出單位比例法。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財團法人於收到政府撥交之委辦經費及執行核銷時,是否不應列入該財團法人收支餘絀中計算,而宜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此一交易事項?

A: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委辦計畫,若該財團法人均未投入人力,而僅是帳上之代為收支者(例如:受託代購設備取得之收入款項及相對之代購設備支出)宜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若該財團法人確實投入人力執行,為充分顯示財團法人之工作及委辦成績,宜將代政府單位執行事務所收之委辦經費及執行核銷列入收支餘絀。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所述「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投資』。前項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前述之「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是否僅能調整由同一筆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方不致侵蝕其他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A: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時,應調整之資本公積係針對該長期投資,抑或就帳上由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總餘額,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惟應維持一貫之原則。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乙公司及丙公司分別為甲公司之子公司及孫公司,二公司於甲公司編製合併報表時均須併入,其中乙公司對丙公司之持股未達百分之二十。試問,乙公司帳上對丙公司之投資,是否應視為具重大影響力而採權益法評價?

A:編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及孫公司,其中子公司持有孫公司股權未達百分之二十,此時子公司對孫公司是否有重大影響力,應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作實質判斷。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投資於政府鼓勵BOT(興建、營運、移轉)特許公司之法人股東,投資金額龐大,惟股權投資比例均不及特許公司股權之20%且不具影響力,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應採用「成本法」處理。前項投資依特許合約之規定,俟特許期間(即興建五年、營運三十年合計三十五年)屆滿時,特許公司之各項資產須無條件移轉予政府,該特許公司即告消滅,試問採成本法評價之長期投資,當被投資公司(特許公司)於特許期間屆滿,各項資產無條件移轉予政府時,該項投資成本如何攤提?

A:所述採成本法之長期投資,由於依特許合約之規定,俟特許時間(即興建5年,營運30年,合計35年)屆滿時,被投資公司各項資產須無條件移轉予政府,且該被投資公司即告消滅,為表達投資取得之特許經營權利,此項投資宜自營運年度起分三十年攤銷列為投資損失,以表達該特許經營權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收到之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認列之所得稅投資抵減數,如與稅捐機關核定數不同時,企業若不服該核定數而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第15段及第16段之規定處理?或者視為「所得稅之繳納義務」,依同號公報第2段之定義直接排除本號公報之適用。另於行政救濟結案年度,是否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A:所述租稅爭訟事項,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第9段之規定係屬或有損失,故其會計處理應依該公報第15段至第17段之規定辦理。嗣後於行政救濟結案年度,如原估列入帳之金額與行政救濟結案金額不同時,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子公司購買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之會計疑義。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屬上櫃公司,100% 轉投資乙、丙、丁三家公司。

二、乙、丙、丁三家公司陸續購入甲公司之股票,帳列長期投資,並採成本法評價。

三、依(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規定,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且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者,投資公司亦應比例認列,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四、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甲公司自91年第一季季報開始,應將乙、丙、丁三家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五、依(91)基秘字第241號及(91)基秘字第242號函釋之規定,當甲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應以子公司投資甲公司原始成本(減清算股利)與甲公司當時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

會計問題:

一、因乙、丙、丁三家公司持有甲公司之股票係帳列長期投資,而非(91)基秘字第241、242號函釋所述之短期投資,因此當甲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是否仍適用(91)基秘字第241、242號函釋之規定處理?

二、若不適用,其相關之會計處理應為何?

三、若適用,當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時,甲公司亦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其結果將與(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精神相違背,故其正確之會計處理方法為何?

四、甲公司對子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後,其會計處理由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係屬編製報表主體變動或會計原則變動?

會計處理分析:

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雖係作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處理,惟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因與母公司自行持有之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與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不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

二、母公司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母公司應自喪失控制能力之日起回歸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亦即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子公司投資母公司原始成本減除清算股利後之餘額與當時母公司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母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此外,來函所述子公司帳上對持有母公司之股票原歸類為長期投資,母公司因此而原帳列之未實現跌價損失,遇有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為損失,且嗣後若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母公司應依該經濟情況之改變作相關調整,以符合本會(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規定。

三、母公司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後,其會計處理由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係因經濟情況改變,非屬編製報表主體變動,亦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四、相關釋例詳見附錄一。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51011 會計人電子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40004469號

一、 為利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遵循並確保原股東權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


二、 對已完成或經股東會決議尚未辦理之私募有價證券案件,其適用原則如下:
(一) 基於信賴原則,對於已完成之私募有價證券案件,得免適用本注意事項第五點有關私募有價證券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前,應先取具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櫃)標準之同意函之規定。
(二) 至於已經股東會決議而尚未辦理或辦理中之私募有價證券案件,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資訊公開。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有價證券之私募。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考價格:
1.上市或上櫃公司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興櫃股票、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二)獨立專家:指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公開發行公司或應募人為關係人。
三、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有價證券,除普通公司債得經董事會決議外,應依同條第六項規定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下列相關事宜,並於股東會充分說明: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者,應載明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成數、暫定私募價格、訂價方式之依據及合理性。
2.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者,應載明私募條件、轉換或認購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成數、暫定轉換或認購價格,並綜合說明其私募條件訂定之合理性。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1.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前已洽定應募人者,應載明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之股東直接或間接綜合持有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2.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日內將上開應募人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中,應載明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四、資訊公開:
(一)上市及上櫃公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檯買賣中心)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日起二日內: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之事項。
2.私募定價日二日內:私募金額、私募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計達成效益、當次及預計累計私募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比例、應募人選擇方式、股東會決議私募價格訂定依據、私募之參考價格及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如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洽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並公開差異合理性及專家意見。
3.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應於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公開私募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款或價款收足後十五日內,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項規定將私募有價證券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附表):
1.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股東會決議日期、私募金額、私募單位價格、價格訂定之依據、本次私募總股數、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期、交付日期、到期日期、辦理私募之理由、私募對象、應募人持股比重、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應募人預計取得董事或監察人席次。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註明法人之股東直接或間接綜合持有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2.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者,應併公開單一認股權人認股數量、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履約方式及權利存續期間。
3.私募海外有價證券案件者,應併公開有價證券種類、發行幣別及掛牌地點。
(三)公開發行公司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應於年報中揭露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
五、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先取具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始得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六、違反本注意事項,本會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處以罰鍰外,並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退回或不核准其申報(請)案件;違法情節重大者,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處置。
七、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20051011 證期局)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等相關問題說明


銷售額未達6萬元者:
營業(稅籍)登記:可免辦。
營業稅稅率:無。
房屋稅-無堆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有堆貨:按營業用稅率比率課徵(不得低於1/6)。
地價稅-無堆貨: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地價稅-有堆貨:按一般用地稅率比率課徵。

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
營業(稅籍)登記:須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稅稅率:稅率1%,由國稅局依據實際交易額按季核定稅單繳納。
房屋稅-無堆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有堆貨:按營業用稅率比率課徵(不得低於1/6)。
地價稅-無堆貨: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地價稅-有堆貨:按一般用地稅率比率課徵。

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
營業(稅籍)登記:須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稅稅率:稅率5%,使用統一發票,進項稅額可扣抵。
房屋稅-無堆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有堆貨:按營業用稅率比率課徵(不得低於1/6)。
地價稅-無堆貨: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地價稅-有堆貨:按一般用地稅率比率課徵。
(資料來源:20051011 賦稅署)

◎核釋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財政部表示,勞退新制已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該部特別針對外界詢問有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的課稅及申報問題,發布解釋令,俾作為勞資雙方遵循依據。
  財政部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上開規定得扣除的金額,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的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的比率計算。舉例來說,勞工每月工資50,000元,其得自提6%並免稅的金額,係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36級的月提繳工資50,600元計算,即3,036元(50,600×6%)。
  另外,「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的月提繳工資上限為15萬元,所以,勞工在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金額,係以勞工每月工資不超過「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上限15萬元的6%為限。勞工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其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者,其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以108,000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
  該部指出,勞工上開自願提繳並免稅的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在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無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約定結清的退休金,未全額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該結清的退休金,應全數依該部94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嗣後退休領取時,不再併入退職所得計算。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勞工的退休金係由勞工保險局匯入勞工指定的金融機構的本人名義帳戶,所以該局的扣繳義務人在給付該筆退休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20051011 賦稅署)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規定

財政部近日針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成本之規定作出核釋。
  財政部表示,包括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等六類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因具有筆數繁多及金額微小之特性,如以逐筆計算個別債權之入帳成本,將增加徵納雙方之帳務處理成本。故資產管理公司凡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且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資產管理公司應於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列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為使徵納雙方均充分瞭解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規定,財政部並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課稅釋例」。
(資料來源:20051011 賦稅署)

◎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報告時,應特別加強查核其銷貨真實性與異常變動之會計科目,以落實專家職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40004467號

主旨:會計師於查核或核閱曾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財務報告時,應特別加強查核其銷貨真實性與異常變動之會計科目,以落實專家職能。請 查照暨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7條規定辦理。
二、前開應加強辦理事項,自查核簽證或核閱上市及上櫃公司94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資料來源:20051011 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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