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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興建房屋,其中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出資興建大樓,請問甲公司所換入之房屋尚未出售前,該房屋之價值應如何計算? A:甲公司提供土地與乙公司合建,其所換入房屋與換出土地,係屬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之規定,應以公平市價為基礎入帳,承認交換損益。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百貨公司固定資產項下列有裝潢設備,而營業外收入中含有廠商促銷補助收入。甲百貨公司係以專櫃方式銷售商品,銷貨人員及商品由廠商負責,賣場管理規劃、銷售策略及廣告促銷活動則由甲百貨公司負責,每月按營業額收取一定比率之經營收入;另為重新規劃與裝修賣場及廣告作業等,所投入一切之費用原由甲公司負擔,惟該公司經重新規劃及促銷後,廠商之業績大多有所成長而願負擔部分促銷費用,此種促銷補助收入,係採個別向廠商洽收,並無一定計收標準。甲公司於八十一年因桃園分公司新成立開始營業及台中分公司重新規劃及裝潢,以加強市場之競爭力,因而向廠商收取促銷補助費。甲公司將此促銷補助收入列為營業外收入是否正確? A:向廠商收取之促銷補助費,如能明確辨識係屬裝潢設備之分攤者,應作為裝潢設備之減少,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則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一、我國目前對於「長期投資─不動產」應如何評價?財務報表附註應如何揭露?如有永久性下跌或利得,是否可認列?如認列時各應列於何項會計科目?
二、對於「長期投資─不動產」重新評價時,請問如何取得永久性下跌或利得之依據,係依據不動產鑑價公司報告或其他資料?
三、如果原帳列「長期投資─不動產」,後來因故改為營業使用,重分類至固定資產,其重分類之金額依據為何?經重分類後當年度如何評價及財務報表附應如何揭露? A:(一)依會計學理,「長期投資─不動產」應依取得成本減累積折舊(若該不動產為折舊性資產,如建築物)評價,惟若有關法令允許重估價,得依該法令之規定辦理,並應揭露「長期投資─不動產」評價方法,資產重估方法及金額,與最近重估日。
(二)「長期投資─不動產」價值若有永久性下跌時應承認跌價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宜評估投資價值是否發生永久性下跌:
1.不動產公平價值重大下跌。
2.不動產之使用程度或方式發生重大變動
3.政府法令或經營環境發生不利之重大變動,致影響不動產之價值。
4.不動產累積之取得或建造成本顯著高於原預期之取得成本或造價。
5.預期持有不動產將持續發生損失。
6.其他有造成投資價值永久性下跌之虞者。
若其投資價值發生永久性下跌,則借記「已實現跌價損失」,貸記「長期投資─不動產」,「已實現跌價損失」於損益表中列為營業外費用。
(三)原帳列「長期投資─不動產」,因故改為營業使用,重分類至固定資產時,應評估有無上述二所列之情形,如有證據顯示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時,則應承認跌價損失,並以該公平價值做為新成本;經重分類後之評價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依固定資產有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為取得美國乙製藥廠新開發藥劑之技術移轉及亞洲市場製造及銷售權,而與乙公司訂定合資契約。為履行合資契約,甲公司投資500萬美元予乙公司,其中以美金300萬元取得乙公司股份,占該公司股份之19.14%及董事一席;另200萬美元是為購買乙公司所提供之機器、設備與技術。甲公司為取得技術移轉之支出,可否全數列為專利使用權之資產? A:(一)本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一席董事,故甲公司以美金300萬元取得乙公司股份604,649股,應全數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二)甲公司上述長期股權投資如對乙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應採用權益法評價,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辦理。
(三)如長期股權投資因投資無價值而全數沖銷時,上述投資成本與股權掙值間差額之未攤餘額亦應一併銷除。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Q: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揭露部門別期中財務資訊? A:期中財務報表得不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但若期中報表對部門別財務資訊加以揭露時,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辦理。符合前述公報所定「重要產業部門」之條件者,至少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收入部分
1.來自企業以外客戶之部門收入金額。
2.來自企業內其他部門之部門收入金額。
3.部門間銷貨與轉撥之計價基礎。若此項基礎變動時,並應揭露變動之性質及其對各該部門當期損益之影響。
(二)損益部分
1.部門利益或損失之金額。
2.成本及費用分攤之方法。若此項分攤方法變動時,並應揭露變動之性質及其對各該部門當期損益之影響。
3.若有性質特殊或非經常發生之損益項目時,應說明其性質及金額。
(三)可辨認資產之帳面價值
(四)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之總額。
(五)資本支出(固定資產增加)金額。
(六)會計原則變動對各該部門當期損益之影響。
(七)企業產業部門之營業與該企業採用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如有垂直整合關係時,應揭露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損益及投資帳面價值,暨被投資公司之所在地區。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母公司於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能力時是否停止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 問題背景:
一、K公司持有51%之C公司股權,而C公司於90年12月31日持有K公司股票22,000股,持股比例為5%,投資成本為104,000元作為短期投資外,並無其他投資。
90 年12月31日C公司短期投資總成本與總市價比較如下:
股票名稱
成本
市價
未實現(損)益
K公司股票
$104,000
115,000
-
九十一年第一季C公司出售K公司股票5,000股,售價為21,000元,處份損失計2,636元。
91年3月31日C公司短期投資總成本與總市價比較如下:
股票名稱
成本
市價
未實現(損)益
K公司股票
$80,364
75,718
(4,646)
二、因自民國91年起,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之規定,故K公司於91年第一季認列C公司之權益法投資損益時,將原C公司處分K公司股票損益依規定處理調整認列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並將C公司短期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於第一季所提列之損失4,646元調整轉回視為未提列。
三、91年5月31日C公司股東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以91年6月25日為增資基準日,而K公司因不擬增加投資未予以認購,致持股比例下降為25%,對C公司喪失控制能力;另C公司91年第二季出售(均於6月25日前出售)K公司股票計7,000股,售價為35,000元,處分利益計1,909元。
91年6月30日C 公司短期投資總成本與總市價比較如下:
股票名稱
成本
市價
未實現(損)益
K公司股票
$47,273
45,000
(2,273)
會計問題:
一、C公司9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出售K公司股票之淨損失計為727元,K公司仍應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視為庫藏股票出售,調整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惟是否於91年6月25日喪失控制能力以後C公司再出售K公司股票之損益,將不再視為庫藏股票出售?
二、K公司自91年6月30日,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故K公司於91年上半年報認列C公司之權益法投資損益時,是否應將C公司上半年度損益表之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提列數2,273元,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認列權益法投資損失?
三、若K公司股票於90年12月31日之市價係低於成本且於91年上半年全數回升,K公司是否於91年6月25日喪失控制能力時,就C公司尚未售出K公司股票所產生之回升利益,於採權益法處理時應依比例認列該回升利益之投資損益?
會計處理分析:
一、本案K公司於編製91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時,因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故C公司續後再出售K公司股票之損益,K公司將不再視為庫藏股票之處分,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權益法之規定認列投資損益。此外,C公司續後產生之短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K公司亦應依權益法之規定認列投資損益。
二、K公司於喪失對C公司之控制能力時,亦即K公司對C公司持有K公司之股票由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改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時,應以C公司投資K公司原始成本(減清算股利)與K公司當時股票之市價孰低者列為長期投資金額,若該金額較K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開放證券承銷商得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二字第0930144519號
證券承銷商得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20041011 證期局) ◎股票上市櫃前 須於興櫃掛牌半年 上市櫃股票審查制度將有大幅度調整,未來,新上市櫃公司股票必須先在興櫃市場掛牌半年以上,成交量達到一定標準,才能在集中或店頭市場掛牌買賣。
金管會指出,股票承銷與審查制度大幅修正後,新股上市櫃時程將有效縮短,同時,興櫃市場應同步配合調整,現行規定,新上市櫃股掛牌前,應在興櫃市場掛牌交易至少3個月,未來考慮延長為6個月,讓新股資訊充分揭露,並達到股權分散效果。
另外,目前興櫃市場幾乎無流通性與變現性,為強化興櫃市場效能,專案小組計畫將成交量列為興櫃股票掛牌條件,成交量過低的興櫃股票將被撤銷資格。
「提升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目前已完成股市承銷制度檢討報告,已進一?討論股票上市櫃審查制度與退場機制,初步決議將提高店頭市場上櫃門檻,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櫃,獲利能力計算基礎將不以「本業收益」為限,「業外收益」也要考量在內,業外收益所占比率超過一定標準,將被拒於門外。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94年第一季起 金融資產採市價認列 金管會日前指出,自94年第一季開始,上市櫃公司手上的金融資產,將改採「公平價值法」來計算帳面價值,除了認列市價下跌損失外,市價上升利益也要認列。 同時上市櫃公司如有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都必須在財報上揭露,同時依照「公平價值法」入帳及評價。
金管會指出,明年開始須以新法評價的金融資產,包括股票、債券、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遠期合約等,以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不過,採權益法評價的長期股權投資、放款與應收款、保險法等金融商品不適用。意即上市櫃公司手上如有以財務投資、及短期買賣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資產,必須全盤揭露,且依市價計算損益,併入當期損益算計算,投資人在94年第一季財報上,不但可以看到各公司財務操作的成效,也可以看出,財務操作對各公司業務、財務的影響。
目前上市櫃公司對於股票、債券等非衍生性的金融資產,都採取「成本法」、或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入帳,只認列市價下跌的損失,不認列市價上漲利益,因此投資人只看到投資損失,看不到投資收益,改採「公平價值法」評價後,各公司可以更客觀表達其投資績效。 (資料來源:20041011 會計人電子報) ◎配偶相互贈與區段徵收土地再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南港分處九十三年三月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核稅時,發現某一納稅人領回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後,將該土地贈與配偶,再由配偶移轉給第三人時,是否可參照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其為經配偶相互贈與之重劃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因無前例可循,但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將此案例建請財政部研議適用。
財政部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新的解釋函:區段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該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適用。南港分處隨即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將納稅人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三三、三0三元主動辦理退稅事宜。 (資料來源:20041011 台北市稅捐處) ◎持分共有樓房分層設籍居住僅可按設籍共有人比例適用優惠稅率 九十二年地價稅就要在十一月開徵了,納稅人已開始注意到有什麼節稅措施可以享受,以免讓自己的荷包縮水了。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其實地價稅的節稅之道就是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算是最優惠了。由於稽徵機關多年來的宣導,一般人也都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有些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的土地也可以申請按比率分別適用不同稅率的規定,就還有許多人不知道要申請,所以該處還要一再的宣導。
該處表示,如果同一層房屋有一部分供營業使用,一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也可以申請按比例分別課征不同稅率的房屋稅跟地價稅。但是如有數人持分共有樓房分層管理設籍居住者,僅能就設籍共有人比例適用優惠稅率。
據該處表示,該處所屬大同分處日前有位納稅義務人申稱,其先父生前為求公平將其一棟五層樓公寓過戶予其五個兄弟,又恐其兄揮霍出售其分得部分,故未分層登記給各人,而是每層樓都以五個兄弟持分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實際上是兄弟分別管理使用一層,雖然土地持分是每人各有五分之一,但由於房屋稅原並未以各該層管理者名義設立房屋稅籍課徵,且該五層樓房屋已無父母親設戶籍及合併打通使用情形,故該納稅義務人雖實際管理使用一層,亦不能就其土地持分五分之一部分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只能准二十五分之一部分。於情於理是有斟酌餘地,但礙於法令規定,也只能請當事人將房屋過戶為每人一層樓後始能就其土地持分五分之一部分全部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20041011 台北市稅捐處) ◎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以前申報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還可以減半徵收 台北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有很多民眾打電話詢問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的最後期限到什麼時候,一般人都會以為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是最後期限,可是如果是在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立契約,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以前申報的移轉案件,還是可以適用減半徵收的租稅優惠哦!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稅法有效期限屆滿後,按照規定就沒有減半徵收的優惠,所以有關土地移轉案件如果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的判決移轉,原則上應該適用申報時的稅法規定,可是如果在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且在訂約日或判決確定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縱使申報日已經超過減半徵收期限,還是有減半徵收規定的適用。換句話說,只要在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立契約,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都可以減半徵收。
財政部目前雖然有研議在減半徵收屆滿後,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由四0%、五0%、六0%調降為二0%、三0%、四0%,可是調降的只有一般用地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沒有調降。所以民眾如果房子已經買很久了,而且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在減半徵收期間移轉還是比較划算的。 (資料來源:20041011 台北市稅捐處) ◎營利事業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付,應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支付對象為具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身分,而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為解決此一問題,財政部曾於83年5月11日以台財稅第83159307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總經理其退休金,在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下,准另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擇一以職工退休金準備提列或設立專戶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於日後有實際支付情形時,應先自前述帳上沖銷,不足部份再以當期費用列支。 (資料來源:20041011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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