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新市鎮徵收土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因被徵收而發還之抵價地,如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者,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換言之,其適用免徵贈與稅之條件如下:
一、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二、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
三、採區段徵收方式。
四、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
該局並進一步指出,目前業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計有淡海、高雄、林口、台中港及大坪頂等五處。 (資料來源:20040611 賦稅署) ◎出售尚未掛牌買賣之股票,應注意其價格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該局說明,前述股票既有證券主管機關認定之客觀價格,民眾若以低於該價格轉讓予他人時,而有顯著不相當情事,將被稽徵機關就其差額課以贈與稅。
該局特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將持有已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股票在掛牌買賣前讓出,若係以低於承銷價格出售,則差額部分即按視同贈與辦理,課徵出售人贈與稅,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20040611 賦稅署) ◎有關生鮮產品報廢損失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考量生鮮農產、魚類等無法久存之商品,簡化其報廢損失之程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增訂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即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上市、上櫃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有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之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有關前開報廢免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規定,其報備經核准後,應自核准之日起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
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欲適用前開報廢免經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規定,須先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未事先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而以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向稽徵機關申請報廢者,並未符合前述規定,該次商品報廢,即應改依同法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報請相關機關監毀。 (資料來源:20040611 賦稅署)
|